河南一小区物业600元卖掉业主停放5年的车,该物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

在河南郑州的一个小区里面,一名物业以600块钱卖了业主的一辆三轮车。而当业主报警后,该物业声称以为这辆车没有车主,是僵尸车,又没有交停车费,占用了小区的公***资源所以就让收废品的人给清理了,也不承认自己收了600块钱。业主声称虽然自己没有交停车费,但是在车上留了挪车的号码,物业没有打挪车号码而是直接把车子给卖了。小编认为,这种做法是非常不恰当且不合法的,物业理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直到警察找到了收废品的人,物业才老实交代,但是还是拒不承认收了600块钱。那么,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允许下,擅自贩卖他人的东西,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呢?

首先,车子是业主的的。业主对车子有明确的所有权,而所有权是绝对权力,是不允许任何人占有的。物业在没有经过业主的同意下,就私自将车子卖给收废品的人,就侵犯了业主的所有权。

其次,物业说他之所以要卖这辆车,是因为这辆车停在小区,占用了他人的位置,并且五年没有使用,他以为这辆车没有车主,是废弃品,所以才会被卖。而实际上,这辆车是业主的父亲买的,物业之所以不想卖,是想留着纪念父亲,因此这辆车对业主来说已经具有了一定的人身意义。而从法律上讲,破坏他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物品,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失的,需要赔偿他人的精神损失费。

因此,在这个事件中,物业侵犯了他人的所有权,损害了他人的精神健康,按照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赔偿损失、归还物品并赔礼道歉,还要赔偿业主相应的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