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法律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清末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即:

1.西法与中法结合,务期中外通行。“务期中外通行”是晚清修律的宗旨和最基本的指导思想,它通过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人的论证和修律实践,得到了具体贯彻。

2.修律与研核法理结合。在沈家本主持修订法律馆期间,力求将修律与研核法理相结合。他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沈家本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并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创建新章。

如根据西方“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资产阶级刑法原则,反对比附断案。根据西方的法律体系,改变旧律的结构。根据西方三权分立与司法独立的学说,制订《法院编制法》等等。

3.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结合。清朝法律源于明律,但较之明律尤为严酷。沈家本力图通过修律改变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法制文明。具体表现在:

(1)奏请删除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并得到清廷的允准。

(2)奏请减少死刑条款,改虚拟死罪为流徒。将虚拟死罪的戏杀、误杀、擅杀三者改为流徒。

(3)奏请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

(4)奏请改良监狱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