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的教育法学

对应英文:science of educational law

亦称“教育法律科学”。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教育法的产生和对教育法律现象的理论研究而发展起来的。

20 世纪 50 年代末 60 年代初,教育法学在联邦德国、美国和日本应运而生。1957 年联邦德国国际教育大学法律系汉斯?赫克尔教授与西普教授合著《学校法》,系统阐述学校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管理、教育法律关系等,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专著。此后,赫克尔又著《学校法与学校政策》,宪法学者克莱因与人合著《教育权利以及在人口稠密地区的实现》等,侧重于对事实与法律的分析与评价,广泛涉及国家的教育行政责任、教育权利、受教育权利等问题。在美国,诺尔特和林恩合著的《学校法——教师手册》为第一部较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该书在判例基础上构建学校法学基础理论体系,涉及美国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教师的法律地位等。60 年代中期,美国俄亥俄州教育协会律师德鲁里和杜克大学教育学教授博尔梅尔***同主编《美国学校法丛书》。80 年代初,瓦伦特出版《学校法》一书。该书既有理论分析,又有法律解释,每章附有判例介绍,体现美国教育法学的实证主义传统。1954 年“全美教育法问题研究会”成立,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教育法学组织。日本自 20 世纪 50 年代起,对教育法的研究迅速发展,初期的著作主要是法律解说和教育判例汇编。1963 年,兼子仁出版《教育法》一书,成为日本第一部系统阐明教育法学原理的权威著作。在中国,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加以研究,始于 20 世纪 80 年代。1980 年《中华人民***和国学位条例》颁布后,学术界开始研究教育立法实践中的问题。1981 年,《甘肃师范大学学报》发表《谈谈制定教育法令的问题》,开教育立法理论研究的先河。此后 5 年间,一系列教育立法方面的文章问世。其中,1982 年第 1期《教育研究》发表的《试论教育立法》、1983 年第 2 期《法学》发表的《初等教育立法刍议》,标志中国教育界和法学界开始关注教育法问题。1986 年《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颁行后,学术界在研究教育立法的同时,开始有意识地把教育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加以探讨。进入 90 年代,学术界的研究转为从整体上构建教育法学学科体系框架阶段,专门著作相继出版,主要有:《教育行政执法》、《教育法学基础》、《教育法论》等。

由于不同国家间教育法学的理论基础和面临的情况各异,研究的范围和内容亦不尽相同。研究范围包括:教育法的基本原理和一般规律,本国现行教育法,外国教育法,教育法历史,教育法的比较研究,教育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的联系。其研究内容可分三类。(1)教育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包括:教育法的产生和发展,教育法的概念、本质和特征,教育法规范构成,教育法的价值和作用,教育法体系,教育权利和义务关系,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本质、种类和认定,制定和实施教育法的一般原理等。(2)教育法基本问题研究。主要是:教育权、受教育权、现代教育行政的法律形式、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权利义务、学校内部及与外部的法律关系、教师的基本权利义务、学生的基本权利义务、举办者和管理者的法律关系、教育投入问题法律保障等。(3)教育法运行问题研究。包括: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秩序、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制监督、依法治教等。此外,教育判例的选编和评介也日益成为研究的重要内容。以研究教育法的制定为主的教育立法学及以研究教育法的实施为主的法社会学构成教育法学的两个主要分支学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