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产生背景
信用证是19世纪发生的一次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上的革命,这种支付方式首次使不在交货现场的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处于同等地位,在一定程度上使他们重新找回了"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场交易所具有的安全感,解决了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我们知道,采用汇付进行预期付款,是买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汇付进行迟期付款则是卖方处于不利地位,而采用托收方式,即使是即期交单付款方式,对卖方来说,也是一种迟期付款。因为,卖方必须在装运后,才能获得全套收款的单据。一旦买方拒付货款,即使货物的所有权还在卖方手里,卖方的损失还是难以避免的。
为了使买卖双方都处于同等地位,人们发明了信用证支付方式,由银行出面担保,只要卖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就可拿到货款,而买方又无须在卖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前支付货款。信用证是有条件的银行担保,是银行(开证行)应买方(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保证立即或将来某一时间内付给卖方(受益人)一笔款项。卖方(受益人)得到这笔钱的条件是向银行(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规定的单据。例如:商业、运输、保险、政府和其他用途的单据。 信用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成为国际贸易通用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中倍受青睐,近年来结算份额保持在40%以上并呈上升趋势。在经济发达国家信用证结算量更是占到国内外贸易结算总量的60%以上。国内信用证在我国国内贸易中的应用却不尽如人意。改革开放之初,国内信用证与商业汇票同时推出,由于不适应当时国内信用和经济发展环境,1989年4月实行《银行结算办法》时一度没有被规定为一种结算工具,8年后再度复出仍遭遇市场的冷落。有此遭遇的还有基于商业信用的商业承兑汇票。仅有为数不多的企业发行的商业汇票能得到市场的认可,甚至由银行提供保证或保贴的商业汇票,由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市场热情也不高。这说明我行商业汇票的发展离不开银行信用,一定意义上银行信用代替了商业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