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转三案件具备什么条件

这里的条件就是行为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法定的和超法规的量纪或量刑因素。

一、四转三内涵

四”转“三”案件,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公职人员严重违纪违法涉嫌犯罪案件时,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审查调查人,可以不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三个案例:

案例一:某县林业局局长A(正科级)得知行贿人被组织核查,遂携带赃款主动投案。经查,A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15万元。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揭发他人涉嫌职务犯罪,经查证属实。A被省辖市纪委监委立案审查调查,调查结束后,经向省纪委监委请示汇报并征得其同意,A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但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例二:某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组织初核其违纪问题期间,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在十八大以前实施的违法犯罪事实——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20万元,并积极做通行贿人的思想工作,全额退赃。最终被给予断崖式处理(开除党籍、职级降为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违纪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案例三:某县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李某于2017年1月至2019年1月,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财物***计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李某在接受组织调查期间,主动交代,积极退交违纪违法所得。某县纪委监委在报县委、上级纪委监委同意后作出双开处分决定后,将李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在深化运用“四种形态”的大背景下,可以果断“四转三”,但实体上和程序上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被审查调查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如自首(主动交代)+立功,自首(主动交代)+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全额退交或者退交大部分违纪违法所得等。这是断崖式处理的实质性要件。仅具有“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全额退交或者退交大部分违纪违法所得”情形,一般不宜“四转三”。

2、被审查调查人不应具有法定的从重、加重处分、量刑情节。对十八大后,不收手、不收敛顶风作案或者以前因故意违纪受过纪律处分又故意违纪的,应从严处理。2019年1月11日赵乐际在中国***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明确要求:“依法查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坚决_除甘于被‘围猎’的腐败分子,坚决防范各种利益集团拉拢腐蚀领导干部,推动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保持高压态势,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坚定不移反腐惩恶,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群众对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深恶痛绝。各级纪委监委特别是县级纪委监委要把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放在突出位置,深入排查调查、及时推动解决,切实让群众感受到正风反腐的成效和变化。”据此,对案例三中的李某,虽然也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分情节,但鉴于其违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尤其是在十八大后仍然顶风作案,因此不能对其做断崖式处理,应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决定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3、程序上要集体研究决定,而不是某个人决定。纪检监察机关要多向同级党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汇报,注意留痕。

4、注意案内、案外平衡,且没有私心、私利。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不能畸轻畸重,对被审查调查人进行断崖式处理充分考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地区的政治生态,实现案内、案外平衡,依规依纪依法进行,不能徇私情、谋私利。

法律依据

《国家监察委员会管辖规定》

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监察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主要是指: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包括中国***产党各级机关的公务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的公务员;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注册会计师协会、医师协会等具有公***事务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定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的工作人员等。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包括国有独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等国家出资企业中,由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这类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活动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包括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以及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仲裁员等;其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中依法从事领导、组织、管理、监督等公务活动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