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错案了但是已经执行了,这事谁来负责,该怎么处理?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是公正执法的代表,但是由于案件的复杂性,法院总会不可避免地产生冤假错案的情况,这对于当事人是比较痛苦的,对其精神乃至生活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对于法院而言,如果产生了冤假错案,也是要追责的。那么,法院判错案之后如何追责?

首先,如果你在一审中就认为法院判错了,那么你是可以直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的。

然后,如果是对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不服,则不能上诉了,但是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向法院申请再审。

最后,如果事实证明法院的确是判错案,在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中给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财产和生命安全的侵害和损失,当事人是可以要求国家进行赔偿。

那么,在错案的责任追究中,法院和当事人都应该坚持什么原则?

第一,要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一旦发现有错误就一定要追究;

第二,错案的责任是要终身负责的;

第三,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判,一切按照程序要求来;

第四,自己的责任自己负责,处罚的是针对错误的地方;

第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事实上,对于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造成错案应该对受损害的公民进行赔偿。那么,具体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所以,当事人如果真的遇到不公平审判的情况,都可以进行投诉或者再审申请的。如果经监察机关调查,证明确有法官违法判案的事实,那么可以对法官进行纪律处分,严重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