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销售招商提成税法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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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销售激励的税务负担应从扣减方法中扣除。销售激励应从双方在年末结束时批准的销售激励金额中扣除。生产企业认可的销售收入是扣除奖励后的金额,奖励金额不支付增值税,因为收入不包括奖励金额。

2. 销售奖励应与经销商退还的发票征税。销售人员对经销商正常结算的发票,生产企业应按照双方批准的销售奖励金额对生产企业开具发票,生产企业按发票金额向经销商支付奖励金额。

3. 销售激励应以其他方式征税。其他形式的销售激励包括产品给生产企业的礼物和给予经销商的旅行奖励,目前的生产企业很少使用。

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负担,低于开发票的经销商的纳税负担。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看,生产企业销售激励应采用自减,规模越大,经销商的激励就越明显节税效应。

然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销售奖励本质上是一个销售折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增值税折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56号函)规定:“纳税人以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同一发票上分别标明销售金额和折扣,分别标明同一发票上的销售金额和折扣金额,可以在折扣销售处征收增值税。在同一发票金额栏中未显示折扣金额,但只在发票的“备注”栏显示折扣金额,折扣金额不从销售金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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