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的内容
刑事案件庭前准备的内容如下:
1、检查所函、授权委托书是否已经交给法院,或者准备好,当庭递交。
2、再次审查本案的诉讼时效、举证期限是否有问题。
3、带上己方的证据原件。不建议律师保管原件,以免丢失。让当事人对照证据清单将原件整理好,开庭上将证据原件和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带上。
4、己方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是否与诉状一致,有什么变更或补充说明。
5、有无补充证据,如有,份数要备足。
6、证据的证明内容,除了证据清单上写的,有无补充变更或说明。
7、有无向法院提交的申请,比如调查申请、评估申请、鉴定申请等。如已经提交,开庭时留意法官对申请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