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没有为宗教立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没有涉及宗教的内容?说起来还真有,而且很庞大,很“全面”,从宪法一直到最基层的政府法规、规章都有。这个体系有什么问题吗?有,问题还不小。因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宗教的法律,在解决具体宗教问题时不起作用。为什么不起作用?请看对我国现行宗教法律的具体分析。

先说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第36条专门谈宗教问题,这是不是能解决问题呢?不能。因为大家都知道我国宪法没有司法化,这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涉及宗教的问题,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不能使用宪法作为诉讼的依据,单凭宪法要打赢官司没有可能性。那么如果有人违反了宪法怎么办?这就牵扯到了第二个问题:如何进行违宪审查。我国没有宪法法院,没有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如果某人违反了《宪法》第36条,到什么地方告、什么地方受理,确实是一个问题。理论上,在没有宪法法院的情况下,可以向制定宪法的立法机关提出违宪审查。但全国人大一年开一次会,人大常委会一个月开一次会,是否受理违宪审查问题,大家可以想象有无可能。据我所知,我国人大从未受理过违宪审查问题。宗教问题是日常生活中的普遍问题,每个问题都要通过人大进行违宪审查来解决,这不现实。

宪法不能用,但生活没有停止。宗教问题层出不穷,总得有个应对的规矩。于是就想了一个办法:出台了一部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宗教事务条例》。在这个条例出台之前,各省有关于宗教的地方政府的规定,有的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有的是由地方宗教部门或者政府部门通过。如果国家要在宗教方面立法,这个立法的事情应该由谁做?应该由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做。现在全国人大或者人大常委会不立法,由各省自己制定地方法规、规章,立法的顺序就成了从低往高做,先地方后全国。这么做是否合适?不合适。关于其他问题的立法,这样做也许可以,但关于宗教的立法不行。因为宗教立法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对事关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规范,应该用法律的方式,而不是行政法规或规章,或地方法规、规章的方式进行。地方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设立地方法规、规章,但无权用地方法规、规章规范公民的基本权利。宗教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信仰自由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没有全国最高立法机关的审查、批准,地方政府自己立法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问题进行规范,是用下位法代替上位法,不符合《立法法》的关于法律保留的原则,法理上说不过去。如果国家最高立法机关设立了《宗教法》,各地根据《宗教法》的精神再制定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应该是可以的。现在的问题是,没有全国人大层面上的《宗教法》,却有各地自己的宗教法规、规章;没有国家的“大法”,却有一堆地方的“小法”。著名佛教领袖赵朴初曾经说过:“如果没有关于宗教的法律,部门法规、规章再多,也不起作用。”其意思是呼吁要先解决关于宗教的基本法问题。否则,全国人大没有立过关于宗教的基本法,但关于宗教的部门立法、地方立法却层出不穷,用法学界老前辈郭道晖先生的话说,这是典型的“以小法反大法”。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宗教的法律不少,但能解决宗教问题的不多。我国法律体系里涉及宗教的法律有18部,这18部法律都不是针对宗教的立法,比如《兵役法》、《教育法》、《广告法》的内容中有“宗教”两个字,但这些法不是针对宗教、解决宗教问题的,不能成为解决宗教问题的法律依据。各部门法立法时都是从各部门角度考虑的。这些部门法不涉及宗教,涉及到宗教的不是通盘考虑。因此,我们需要一部针对宗教问题的法律,一部宗教法。因为没有宗教法,所以宗教出了问题,任何一部法律都不起作用。不起作用怎么办?只好以《宗教事务条例》为最高的法律依据。行政部门未经立法机关审查批准同意,自己订立这样一个行政法规来规范涉及公民宗教信仰的基本权利。如果这样可以,还要法律干什么?只要政府出台各种各样的行政法规,问题不都解决了?立法成本还很低。这不行,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宗旨。《立法法》里规定涉及公民政治权利、基本权利的问题需要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决。行政机关是执法机关,自己又要立法,这就产生了矛盾。宪法承认宗教信仰自由是很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联合国有很多文件涉及到此问题。我们在这方面有很多声明和说法,但在法律方面没有具体措施。怎么落实《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保障,没有制度安排。

再下来是地方法规、规章的局限性,这个问题也很有意思。对于某种宗教,政府可以承认也可以不承认,但即使政府承认这个宗教是宗教,这个宗教就没有问题了吗?实践中也不尽然,这很奇怪。比如某人信仰某种宗教,在甲地可以,在乙地不可以,为什么?因为政策在中华人民***和国内部不统一,没有全国性的法,只有地方法规。我这儿认可这个教,其他地方不认可。东正教在哈尔滨可以有教堂,到广东去就有问题。广东地方行政法规认可的宗教里没有东正教。大部分地方说的宗教都是指五大教,五大教之外不可以。但谁能说东正教不是宗教?这就显示出地方法规的局限性。北京关于宗教事务的规章里有一条:允许在庙里抽签。北京把这个规定说成是一个重大的改革,这就意味着在其他省市的庙里不能抽签算卦。对抽签这件事,允许也罢、不允许也罢,应该一视同仁,不能说在这个地方是个问题,在那个地方就不是问题,其实在哪儿都一个样。地方政府这样做显得很滑稽,对于信仰宗教的人来说没什么道理。那这个问题怎么办?只能回到法律道路上,依靠法治,完善法律体系,制定《中华人民***和国宗教法》,作为国家处理全国所有宗教的政教关系、宗教和社会之间的关系、规范宗教和其他团体的关系、调节宗教团体和宗教信仰者及他们外部关系的依据。如果没有这样一部法律,好几亿人信仰宗教,拿什么办法解决问题?也就是说,有的地方宽有的地方严,今天宽明天严,造成无数的问题,各个地方对于解决问题的标准理解不一样。处理宗教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甚至连什么是标准都不知道,怎么能行?《宗教事务条例》毕竟只是一个行政法规,不能代替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