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处理
法院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包括以下几点:
1、无后果的不做处理
如:在合同履行前,被确认无效,此时尚未造成后果,可不作处理。
2、在当事人之间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请求权,而已接受该财产的当事人则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没收非法财产归国家所有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如双方都属故意,则双方都无权要求返还财产,应追缴双方已付给对方或约定付给对方而尚未给对方的财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或根据有关法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严重缺乏有效的要件,而使合同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无效的合同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等。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而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合同无效后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要求解决:
1、合同无效后是可以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但是具体如何赔偿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需要先确定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和当事人过错的构成要件。
2、无效合同的损失赔偿是按照过错原则确定的,即合同无效是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该当事人应当向对方赔偿损失。
3、合同无效是双方当事人造成的,为混合过错,双方按照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因合同无效所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应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