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就业歧视及法律规制的论文

就业歧视治理的比较研究*

摘 要:就业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产生严重的负

面作用,国际社会以及各国政府都采取了反歧视措施。本文从比较研究角度出发,对就业歧视治理措施进行

评述,同时对我国未来法律制度设计和政策取向提出建议。

关键词:就业;歧视;法律;比较研究

就业歧视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现象,没有有

和无的区别,只有程度和有无法律规范的区别。由

于歧视已经对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稳

定产生严重的负面作用,为此,国际社会以及各国

政府都采取了反歧视措施,特别是加强了反歧视

立法。

一、国际社会反就业歧视措施概述

国际社会反歧视法规主要体现在国际人权宪章、

防止歧视、妇女权利、就业等专题类别的人权文件

中,反歧视组织也包括在联合国体系下的人权机构,

及国际人权条约体系下的人权机构中。

(一)国际人权文件中有关反歧视规定

1948年12月联大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充满

了平等的观念,它详尽列举了《联合国宪章》中平

等权的内容。宣言总***30条,其中有十几个条款或

者明确到了平等。第一条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

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第七条为“在法律前人人平

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平等保护,不受任何歧视。”

第二十三条为劳动就业方面的条款,规定“人人有

权工作、自由选择职业、享受公正和合适的工作条

件并享受免于失业的保障。”“人人有同工同酬的权

利,不受任何歧视。”“每一个工作的人,有权享受

公正和合适的报酬,保证使他本人和家属有一个符

合人的尊严的生活条件,必要时并辅以其他方式的

社会保障。”“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

会的权利。”

在宪章和宣言之后, 1966年12月,又产生两个

重要的国际人权公约,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

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该

两项公约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将不歧视原则编纂成为

具体的条约法规范。《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约》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它应由18名委员组

成,执行与公约有关的权利事务。

在联合国平等与不歧视的立法体系中,《消除一

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

式歧视公约》是专门针对宣言中关于不得歧视的某

一种理由进行具体规定的主要公约。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在就业方

面,规定不分种族人人有“工作、自由选择职业、

享受公平优裕的工作条件、免于失业的保障、同工

同酬、获得公平优裕报酬的权利”。1970年,根据联

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设立的负

责监测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的情况的条约机构,即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由德高

望重、公认公正的18名专家组成,成员由各缔约国

从其国民中选举产生。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就业和劳动

权利平等方面,第11条明确地规定,妇女应享有工

作权利这一基本人权,并列出了缔约国所承担的各

项义务,以确保这一权利能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实现。

为审查执行公约所取得的进展,该公约设立了消除

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该委员会由23名专家组成。

(二)消除就业歧视与国际劳工标准、国际贸易

问题

国际劳工标准,又称国际劳动标准,一般是指

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公约和建议书,以及其它达成

国际协议的具有完备系统的关于处理劳动关系和与

之相关的一些关系的原则、规则。国际劳工公约的

核心和宗旨是确立和保障世界范围内的劳工权利。

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基本劳工权利原则宣

言》将其明确规定为四个方面的权利:结社自由并

有效承认集体谈判权利;消除一切形式的强迫劳动;

有效废除童工;消除就业歧视。这四项基本劳工权

利,主要体现在八项《国际劳工公约》中。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