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法进行了几次修正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法》进行了两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象征中国人民自“五四”运动以来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的诞生,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国徽的图案和使用办法,由专门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法》是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制定的法律。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法》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按照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和国国徽图案》和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办公厅公布的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图案制作说明》制作。

第三条 中华人民***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

第四条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一)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 各级人民政府;

(三) 中央军事委员会;

(四) 各级监察委员会;

(五) 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六) 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七) 外交部;

(八) 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九)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机构。

国徽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