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报销不规范的整改报告
一、加强领导,成立自查小组
加强公务支出管理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严肃财经纪律的基本要求,为切实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我局由分管财务工作的副职领导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出纳、办公室人员具体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狠抓落实,开展自查
(一)制定的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与上级或同级机关公务支出制度规定的原则、范围一致,未制定或出台与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和具体管理办法相冲突的制度或管理办法。
(二)单位审批制度健全,差旅、会议、培训都按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凡是因公外出、参加县外会议、外出培训等需凭相关文件或通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参加(外出),方可按规定报销有关费用。
(三)公务支出开支范围和标准符合规定,没有超标准、超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差旅费管理严格执行《关于印发婺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婺财行字[2014]17号)文件精神。
(四)费用报销符合规定,严格履行了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的手续,费用报销合规、合法。
(五)因我局无下级单位,不存在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公务支出费用现象。
三、整改落实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组织全体审计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充分认识加强公务支出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全体审计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公务接待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帐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