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下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

条文释义本条是关于降低和退还保险费的情形的规定。

(一)保险费的含义

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作为保险人根据内容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给付责任代价。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的乘积即是保险费,所以,保险费的多少主要有两个因素决定:一是保险金额的大小;二是保险费率的高低。保险金额越大,保险费高,应当交的保险费就越多;反之,保险金额越少,保险费越低,应交的保险费就越少。

(二)本条规定的降低和退还保险费的两种情形

1、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财产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保险人以保险标的的损失率为计算基础而规定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千元率来表示,也就是说每千元保险金收取若干元保险费。损失率即财产保险出险及保险财产发生损失的概率,是保险上测算风险、综合表示保险财产的出险及损失的两者可能性大小的指标。这一指标通常由承保每一单位保险金额所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来表示。

一般情况下,保险费率是由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不同的财产、财产的不同占用性质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事先确定,并列表公布。只要投保人明确保险金额和保险种类,就可以依照相应的保险费率计算出保险费。由此可见,保险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保险费的多少,而保险费率的确定又主要受险种、财产种类、财产的不同占有性质以及各种保险事故的损失率等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发生变化,保险费率也要相应改变。通常在这种因素的变化使得保险财产危险程度明显减少的情况下,保险费率相应降低。例如,对同一财产来讲,投保火灾险与投保盗窃险危险程度就不同。保险财产的危险程度减少,损失率就降低,相应地保险费率就降低,而投保人应交纳的保险费也应降低。

2、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价值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就是保险财产的价值。保险价值通常是保险财产在某个特定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市场价格。财产保险是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因此,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赔偿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通常情况下,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应等于保险价值。由于保险金额是由保险价值决定的,保险金额又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因此,保险价值的高低对投保人应交多少保险费有决定作用。

这里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保险价值的高低确定保险金额的大小,并据以计算保险费;另一种情况是在合同成立后,根据保险价值的高低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般来讲,如果合同成立后保险价值增加,在没有超过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承担责任;超过了保险金额,而投保人没有增加保险费,保险人则按照不足额保险进行赔偿。如果合同成立后,保险价值明显减少,发生保险事故时的财产损失肯定会明显减少,从投保人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保险人则应当降低保险费。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上述规定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形下适用的,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作出与本条规定不同的约定,则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