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标准规范
法律分析:1、贮存化学危险品必须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具体法规可参照国内外关于危化品储存相关法规/标准汇总
2、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3、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4、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5、化学危险品按GB 13690的规定分为八类:
a.爆炸品; 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07-26批准1996-02-01实施。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
d.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e.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f.毒害品。
g.放射性物品。
h.腐蚀品。
6、标志: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7、贮存方式化学危险品贮存方式分为三种:
a.隔离贮存。
b.隔开贮存。
c.分离贮存。
8、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
9、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