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董事会成员人数

国家法律分别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人数作出了规定。

若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董事会成员是3到13人,那么此时最低人数就应该是3人。而要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话,那董事会人数在5至19人,此时最低法定人数为5人。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对内掌管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公司设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成员构成包括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等等。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董事会是由公司自行设立的,董事会设立一人担任董事长,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最少3人组成。根据法律的规定,董事会法定最低人数是3人或5人,具体视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13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应一律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19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