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1、劳动报酬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带薪年休假报酬;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等;

2、工伤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与工伤或者职业病治疗有关的费用等;

3、经济补偿金包括:《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经济补偿等。

终局裁决的规定:

1、终局裁决是在审理结束后,由仲裁庭对案件的实质性争执焦点所作的最终裁决。如同法院的判决一样,一经生效,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执行,不得再提起上诉;

2、终局裁决是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时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实体争议所作的、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

综上所述,相对的终局行政决定和绝对的终局行政决定。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又名行政终局决定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终局裁决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