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裁判
在法学理论上,法律原则是法规范的一种;而在法律实务中,法律原则作为有效法规范被援引的合法性常常受到质疑。法律原则在法学中的尴尬地位表明,法律原则在个案中能否直接适用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仍值得进一步探讨。笔者将以四个案例为切入点,探究法律原则适用于个案所引发的困惑及思考。
一、个案引发的困惑及思考
(一)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基本的法律原则、法律的内在精神受理案件并作出裁判?
“亲吻权受伤害”案:陶某被吴某驾车撞伤,车祸造成陶某上唇裂伤等多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陶某认为,由于上嘴唇残留了片状疤痕,让她每次与丈夫亲吻时都会疼痛,造成心理障碍,陶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认为,亲吻权的提出于法无据,对陶某不能亲吻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吴某侵犯了陶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应给付5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性权利受损害”案:某环卫所驾驶员徐某,在工作时间驾车倒车时,将正在卡车后帮助关车门的张某撞伤,法医鉴定结果为:因外伤致阴茎勃起障碍。张某的妻子王某认为,丈夫因车祸丧失性功能,使自己的生理及心理健康受到了严重损害。夫妻二人以环卫所为被告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万元,其中包括性权利受损害的精神损失赔偿。法院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王某作为妻子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法院判决环卫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0万余元,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两个案例中,前一个案件的诉求未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亲吻权”是一种推定的权利,后一个案件的诉求得到法官的支持,因为法官认为“性权利”是公民健康权的一个方面,是一种法定权利。事实上,性权利显然是中国的民事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一项权利,对于由它引起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仅坦然接受,而且作出有利于原告的赔偿请求。不管审判该案的法官如何解释,其裁决的依据显然不是源自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内在精神。而同样是法律未明确规定的权利,亲吻权就未得到法律的支持。
(二)在仅有法律原则而无法律规则的情况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该条原则裁判案件?
违反“忠诚协议”案:曾某与贾某登记结婚时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还约定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行为,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婚后不久,贾某便发现丈夫不仅与前妻继续来往,也与其他女人有染,便起诉离婚并请求赔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判决曾某支付原告违约金30万元。
(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是否可以根据法律原则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进行裁判?
“第三者”遗赠案:已婚的黄某与张某公开以夫妻名义租房同居,后黄某被确诊为肝癌晚期,住院治疗期间,张某陪侍在黄某的病床前。黄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去世后的住房补贴、公积金、抚恤金和原住房售价的一半赠给张某。黄某去世后,其合法妻子蒋某拒绝执行遗嘱,张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蒋某履行遗嘱。一审法院以该遗赠协议违背“社会公德”而宣告该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尽管遗嘱形式上合法,但其内容却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利益;另外,夫妻间的继承权是婚姻效力的一种具体体现,蒋某本应享有继承权,黄某将财产遗赠给张某,实质上剥夺了蒋某的合法继承权,违反法律,应为无效,遂判决驳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