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德实用主义法学思想的特点、
庞德在1911-1912年就发表了一篇以《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为题的纲领性论文,表达了他的社会学法学的基本思想。他认为社会学法学家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创立、解释和适用法律方面,更加注意与法律有空的社会事实。 1.庞德强调法律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提出法律是一种“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或“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工具的学说。“我们越是清楚认识到我们正在做什么和为什么这样做,则我们的社会工程将越有效。”[1] 2.“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是庞德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之一。也有学者主张庞德法社会学法学的核心思想是社会利益说。[2] 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密切联系的,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乃看待法律: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看,法律是推进文明的手段。文明有两个方面:一个是对外在的物质的自然界的控制;另一个是内在的、人类本性的控制。 对人类本性的控制就是社会控制。主要有三种手段:法律、道德和宗教。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首要手段,仍需要其他社会控制手段的配合。人类社会要维持正常的秩序,必须使自身的活动扔按一定的社会行为规范进行。通过某种社会力量促使人们遵守社会规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过程就是社会控制,而法律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所以对人的内在本性进行控制,庞德从人性论出发,认为是人的本性所决定的。人的本性具有自我扩张性与社会本性。两者具有不协调性和不平衡性。文明社会要想发展,就要不断地限制人的自我扩张性而弘扬社会本性,而能胜任如此大任的就是社会控制。 3.根据庞德的学说,法律的作用和任务在于承认、确认、实现和保障利益,或者说是以最小限度的阻碍和浪费来尽可能满足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并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利益和社会利益。庞德继承和发展了耶林的社会功利主义法学关于社会利益的基本思想,提出法律的任务就在于实现社会利益。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均衡。 4.庞德的法律价值论。无论在古代或现代,法学家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论证法律的价值准则。对各种利益的承认或拒绝承认以及划定那些得到承认的利益的界限,最终都是按照一个确定的价值尺度进行的。[3] 各个法学流派几乎都对自己研究的法律进行了价值分析,尤以自然法学显著。各种观点也是丰富的,有神学伦理学的、历史法学的、理性主义的、自由主义的和以经济学为基础的以及以阶级斗争为基础的法律价值观。[4]以凯尔森为代表的纯粹法学派任务:任何一种价值准则都是不可能的,正义是一种主观价值判断,是不可能科学地认识;以弗兰克为代表的美国现实法学派则认为:法律是法官和行政官员的行为,即使建立起一种价值准则,他们也不会采用;庞德主张建立起一种最大限度地满足需要的价值准则。 通过经验来发现并通过理性来发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各种方式,使其在最少障碍和浪费的情况下给予整个利益方案以最大的效果。这种价值分析方法是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且操作起来也比较有效果。 5.法的概念。 法律可以被看成:①法即法律秩序;②法是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是指示;③司法和行政过程。第二种有可细分为法令、技术和理想。当然,他还将法令区分为规则、原则、概念和标准。应该可以这么说,庞德的这种分法是比较有科学性和系统性的。 6.法律实效。 法律执行是每个社会时期中所不能忽视的。尤其在现代社会,法律执行更加繁复。哲理法学派关注法的内在正义性,强调法的执行并非靠外在的强制,而在于法的内在正义性。但是这种做法在工业社会计划不可能得到执行。 因此,庞德研究了法律执行的四种手段及其作用。它们是惩罚、特殊补偿、替代补偿和预防措施。当然,它们都各自存在局限性。从各种法律执行手段的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作为一个统一的社会控制工具来使其发挥作用,其作用方式是进行本能控制、协调和利益平衡。 从总体的法自身局限性出发,必须把法当作社会控制的工具之一,而非唯一的社会控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