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至今我国正式宪法有哪些
我国的正式宪法为1982年宪法。晚清立宪《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至少名义上是宪法。
国民政府《临时约法》,1913年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提出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草案)。《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1919年段祺瑞执政《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八年草案),1923年曹锟任中华民国大总统期间公布一部《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宪法),1925年段祺瑞再次执政时又提出过一部《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十四年草案)
1928年中国国民党统一中国后于10月3日由中国国民党中央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训政纲领》,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五五宪草)。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五条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