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播放音乐需要获得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并向后者支付报酬吗?
在逛超市的时候,常常有各种各样的流行音乐来充当我们购物的背景音乐,那么这些音乐的著作权人是否可向超市等场所收费呢?
实际上,背景音乐收费制度在外国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我国关注这一问题则是在步入新世纪以后。随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力度的加强和著作权人权利意识的提高,音乐作品的使用不再是“免费的晚餐”。音乐著作权触及的范围更加广泛,权利保护也更加严密。
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需不需要获得相应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后者支付许可使用费呢?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弄清楚经营者使用背景音乐这一行为的性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主要涉及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相关法律规定中的“表演”,是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基于对表演的界定,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现场公开演唱歌曲、演奏乐曲、表演话剧、朗诵诗词歌赋等;二是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者录像等形式的作品,这也被称作机械表演。
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的行为很显然属于机械表演,所以按照法律规定,经营者将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播放,必须事先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后者支付许可使用费。
总结:其实,只是机械表演不足以构成侵权,因为法律在给予著作权人权利保障的同时,也对权利人行使权利进行了限制,合理使用就是限制之一。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被播放,其目的仅仅是为了个人欣赏,那就不必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也不必支付相应的许可使用费。
经营者播放背景音乐属不属于合理使用呢?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对《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个人”一词的理解:这里的“个人”其实是指使用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单个自然人,推而广之,也包括这个自然人所属的家庭。
超市播放背景音乐,其使用音乐作品的主体并不是超市中具体负责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而是作为法人的超市。音乐所服务的对象不是播放音乐的超市员工,也不是作为法人的超市,而是每天进入超市消费购物的不特定的消费群体。因此,超市播放背景音乐不适用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定,超市必须获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向后者支付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