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把知道该文件的文件号告诉我,是黑龙江省政府的文件。谢谢!并轨人员享受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具体文件为《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如下:
(三)对纳入并轨试点范围且符合并轨条件的人员,按规定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心内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未满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岗工作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协议期满出中心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职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由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其在岗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已出中心但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企业也应按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对其他各类离岗人员要按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劳动关系。对按政策规定应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由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职工本人在岗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企业其他应解除劳动关系的离岗人员的界定,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由于本人原因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及在中心内领取基本生活费时间,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时不计算为在岗工作年限。
(四)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计发;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标准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要与企业和个人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相衔接,若计算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工资标准高于缴费工资标准的,企业和个人必须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按缴费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企业生产经营不正常,本企业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其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计算标准可在省政府颁布的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130%之间确定,具体标准按所在市(地)政府(行署)制定的标准执行。
扩展资料:
《黑龙江省省直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办法》
(六)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依法由企业支付,对已实现再就业的省直属国有困难企业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的缺口部分,经省财政、省劳动保障部门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下岗职工再就业情况认定后,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助。
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原则上确定为:对中心内和已出中心未尚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补助比例为50%、省级财政补助比例为30%、企业承担20%;对未进中心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离岗人员和企业当年新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或生活补助费,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
省级财政负担的资金首先在原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结余资金中解决。省级财政补助和企业承担的比例也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省级财政承受能力做适当调整。申请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企业,须提供企业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以及并轨人员再就业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要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工资领取明细表;
实现自谋职业的人员,要提供由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临时营业执照;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要提供其居住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没有实现再就业的并轨人员,不能享受中央以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政策。
黑龙江政府信息公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