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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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及信用评价机制,对于破除 科技 创新实践中的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 科技 创新的巨大潜能,营造勇于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氛围,防范和控制 科技 创新风险等有着重要现实意义。

科技 创新容错的内涵与存在的问题

由于 科技 创新主体的认识与控制能力的有限性以及 科技 创新活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这意味着 科技 创新实际上也就是一个不断试错、反复 探索 的过程,因而具有很高的失败风险。在 科技 创新实践中,就非常需要对创新失败与过错失误进行宽容,鼓励先行先试,最大限度地支持和保护 科技 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以消除对创新风险的顾虑和担心。 科技 创新容错,就是在 科技 创新活动中,对于因技术路线选择失误、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等因素,而造成创新失败的责任主体,予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相应地,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就是通过制度设计和机制调节,宽容并纠正 科技 创新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失败和偏差,对相关创新责任主体实施豁免,并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2018年1月,《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容错机制,鼓励科研人员大胆 探索 、挑战未知”。当前,在国家及地方层面上,都已把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纷纷出台 科技 创新容错领域的政策文件,在全 社会 范围内凝聚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 科技 创新制度环境和 社会 氛围。当然,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仍处于 探索 构建之中,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难点和问题。

目前,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工作推进机制还不健全,时常会面临 科技 创新容错免责认定与推进难题。首先,在对 科技 创新主体容错或问责进行具体认定时,关于哪些错能够容、哪些错不能容,还缺乏明确的界定标准和相应的制度安排,对所容之“错”的科学界定还存在着一定难度。其次,由于 科技 活动具有长期性、 探索 性、专业性和前沿性等规律特征,使得在协调推进 科技 创新容错与加强 科技 创新管理的工作中,非专业人士很难实现对 科技 创新主体的全部活动进行全方位跟踪评判。此外,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运行涉及多个部门,需要 科技 管理、司法、审计、金融等部门以及 科技 项目实施单位之间相互配合、协同推进。在实践中,由于各相关部门之间对 科技 项目的监督、检查、审计等信息还缺乏互通***享渠道,在 科技 创新容错实践中容易出现跨部门协调推进不畅问题。

另外,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风险贯穿于容错机制实施全过程,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规避难问题。目前,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免责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部门的权力清单尚不清晰,使得相关决策部门及决策者在进行 科技 创新容错决策与执行时需要承担较高的担当风险。与此同时,由于 科技 创新容错与 科技 信用评价是相辅相成的,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构建依赖于良好的科研诚信与 科技 信用评价基础,只有各类 科技 创新主体能够严格遵循科研规律,恪守科研诚信,才能有效降低 科技 创新容错中的道德风险。目前, 科技 信用评价、科研诚信监督及惩戒机制还不健全,部分 科技 创新主体的科研诚信意识不强,时常发生与科学精神要求不一致的行为,科研失信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科研活动中的道德风险,相应地也加大了 科技 创新容错的难度。

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路径选择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破解制约 科技 创新体制机制障碍,加快构建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为 科技 创新过程中的先行先试 探索 、颠覆式创新“保驾护航”,积极培育形成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和防范风险的创新制度环境。

一是科学界定 科技 创新容错内涵,明确容错合理边界。科学界定所容之“错”的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是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的首要条件。当前,部分 科技 创新主体对 科技 创新容错内涵与范畴的理解还存在歧义,容易将“容错”等同“避责”或把所容之“错”视同为违法违纪行为。因此,为了确保 科技 创新容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明确容错科学边界与合理范围,并相应地制定完备的 科技 创新容错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以及容错机制运行规程,以便于判定哪些错该“容”,哪些“错”不该容。

二是完善 科技 创新评价体系,激发勇于 探索 的科研精神。科学研究是面向未知世界的认识和 探索 活动,构建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就是实现对科研特点和规律的尊重与回归。在 科技 创新领域建立容错机制,需要遵循 科技 创新规律,重视科研试错 探索 的价值。根据2018年7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 科技 评价制度改革,发挥好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良好的科研制度环境,遵循 科技 人才发展规律,注重业绩和潜力评价、过程和结果评价相结合,健全和完善 科技 创新评价体系,为科研人员和机构松绑减负,培育形成激发勇于 探索 的科研精神的长效机制。

三是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保障容错机制有效运行。科研诚信与 科技 创新容错是相辅相成的,健全和完善科研诚信体系,减少科研活动信息不对称和科研失信行为,降低 科技 创新风险,保障 科技 创新容错机制有效运行。首先,要建立包括科研机构、 科技 社团及科研人员在内的科研诚信体系,完善科研单位及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提高 科技 信用信息的***享水平。其次,要健全科研诚信奖惩机制,健全科学规范、激励有效、惩处有力的科研诚信惩戒机制,努力做到“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再次,要构建 科技 项目信用评价机制,加强 科技 项目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实施与管理以及结项与验收等环节的信用评价。

四是完善 科技 创新容错法治基础,健全容错司法环境。完备、规范的法律文件有助于增强 科技 创新容错的法律效力与司法保障。从 科技 创新容错的法治运行轨迹看,立法是起点,执法是中端,司法是末端。首先,在 科技 创新容错实践中,立法、执法及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创新型企业沟通,认真研究 科技 创新融资、科研成果资本化和产业化中的新情况,充分尊重 科技 创新的特点和规律,保护科研人员凭借聪明才智和创新成果获取合法收益。其次,妥善处理涉及科创主体的案件,对 科技 企业生产经营与创新发展中的经济行为,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之外,都应不予以违法犯罪对待,积极营造鼓励大胆创新、勇于 探索 的司法环境。

五是重视创新容错与科研诚信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监督。近年来,关于 科技 创新容错及科研诚信的宣传教育日益受到各级政府与学界的重视,但仍存在着制度化的教育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相当比例的 科技 工作者对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研道德和学术规范等概念的认识不深。鉴于此,应从科研人员的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入手,加强容错纠错、科研诚信、科学精神、学术规范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重视创新容错、科研诚信等领域法律法规的普及,弘扬科学精神,全面提高 科技 人员的科研诚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