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学逻辑学,有方法吗?
怎学逻辑学,有方法吗?
学习逻辑学的方法 许多人有一种误解——逻辑枯燥难学。这是学好逻辑的一个心理障碍。事实上逻辑一点也不枯燥。逻辑学研究的物件虽然是抽象的形式结构和规律,但它们都是日常思维中无时无刻不在运用的东西,是日常语言材料中到处可以碰到的东西,逻辑学与日常生活、学习、工作息息相关,它不仅是有用的,也是生动有趣的。至于逻辑难学,要看怎样理解,因为逻辑学本身有不同的分支和层次,就像数学一样,高等数学中的许多内容对于中学生或文科大学生来说也许是很难的,但算术、代数、平面几何就并不多难。本书所介绍的普通逻辑学在逻辑科学中的地位就相当于数学中的初等代数和平面几何,是基础的逻辑,对于一个已经具备中学知识基础的人来说,学好逻辑学并没有多大的困难。
学习逻辑学的方法1、要循序渐进,学习内容不要跳跃,这是因为逻辑学前后知识的衔接与依赖很突出,跳跃中间的内容,后边的就连不上。
2、由于现代的逻辑学是很多学科的交融,比如形式逻辑就引进了数理逻辑的运算子号,要注意符号的读音与含义。
3、有难题是自然的,可以询问身边的老师,最好是逻辑学的教师。如果不好找,也可以在“百度”上提出你的疑问,很多热心人会帮你解答。
逻辑学
逻辑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逻辑学、数学、电脑科学和哲学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受到公理化方法、形式化方法和语义分析方面的基本训练,具有专业研究的基本能力。
1、作用逻辑学的基本作用,就是帮助人们正确使用概念、准确作出判断陈述、有效进行推理论证。这三种基本作用,通过学习逻辑知识、掌握逻辑方法,经过可操作、可实施的逻辑训练,是能够具体实现的,这也是体现逻辑学社会功能的基础。 2、简介逻辑学是研究思维规律的学问。逻辑和逻辑学的发展,经过了具象逻辑—抽象逻辑—具象逻辑与抽象逻辑相统一的对称逻辑三大阶段。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科学。所有思维都有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思维内容是指思维所反映的物件及其属性;思维形式是指用以反映物件及其属性的不同方式,即表达思维内容的不同方式。从逻辑学角度看,抽象思维的三种基本形式是概念,命题和推理。
mpa逻辑学复习方法
个人认为得跟着某个老师学习,我是看网校视讯饶思中老师讲的逻辑学习的。一开始跟着老师慢慢来,他讲到哪儿你就跟着学习到哪儿,一定要做相应的练习题。跟着老师学完一遍后再接着做老师推荐的书本等习题,保持感觉。最后在考前有串讲课、模拟题讲解课等再次巩固你的知识。
一定记得逻辑只跟一个老师学习,因为每个老师的讲法和逻辑思维都不一样,看多了你的准确率会变差。逻辑可以下半年的时候再开始学习。上半年主要是学英语背单词以及学数学等。不过这些都看个人情况来进行安排。
希望可以帮到你。
普通逻辑学是方法论吗逻辑基本规律是正确思维的根本假定,也是理性的交流的必要条件。主要的逻辑基本规律有四条: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
(一)同一律
同一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的自身必须是同一的。同一律的公式是:“A是A”。公式中的A可以表示任何思想,即可以表示任何一个概念或任何一个命题。就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使用的每一概念或判断都有其确定的内容,而不能任意变换。
同一律在思维或论证过程中的主要在于保证思维的确定性。而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维才可能是正确的思维,才能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人们也才能进行思想交流。否则,如果自觉或不自觉地违反同一律的逻辑要求,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混淆论题或偷换论题,那就必然会使思维含混不清,不合逻辑,既不能正确地组织思想,也不能正确地表达思想。因此,遵守同一律的逻辑要求乃是正确思维的必要条件。违反同一律要求常见的逻辑错误有:
①在同一思维中必须保持概念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错误。
比如,某报载小品文一则,讽刺一些恋人的“向钱看”:
小伙子:“您老是要这要那,不怕人家说你是高价姑娘吗?”
姑娘:“怕什么?!裴多菲都说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嘛,价钱低了行吗?”
显然,这位答话的姑娘故意偷换概念。我们知道,所谓“高价姑娘”的“价”,是“价格”的“价”——人们是用“高价姑娘”来贬斥那些把爱情当商品加以买卖的姑娘。而裴多菲诗中“爱情价更高”的“价”是“价值”的“价”——它赞美真正的爱情比生命还要宝贵。因此,同一个语词(“价”)表达的是不同的概念,但姑娘的上述答话却故意将它们混同起来,用前者偷换后者,这是一种明显的违反同一律要求的逻辑错误。
②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必须保持论题自身的同一,否则就会犯“转移论题”或“偷换论题”的错误。混淆或偷换论题是在论证中常见的一种逻辑错误。这种错误是在论证过程中把两个不同的论题(判断或命题)这样或那样地混淆或等同起来,从而用一个论题去代换原来所论证的论题。比如,有人在讨论中学生需不需要学习地理时讲过下述这样一段话:
“我以为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某个国家的地形和位置完全可以和这个国家的历史同时学习。我主张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这样对学生是方便的。因为,这样做所占的时间较少,而获得的效果却很好。否则就会这样:这个国家的地理归地理,而它的历史归历史,各管各,不能互相联络起来。”
从这段话里不难看出:谈话者最初提出的话题是“中学生没有必要学习地理”,而随后所论述的却是另一个论题:“可以把历史课和地理课合并”。显然,谈话者是把后一个论题与前一个论题混淆起来了,因而他就自觉或不自觉地用后一个论题去偷换了前一个论题。这就是一种混淆或偷换论题的逻辑错误。
下面再举例说明。
■苏格拉底领了一个青年到智者欧底姆斯那里去请教。这个智者为了显示自己的本领,给了这个青年一个下马威。他劈头就提出了这样的问题:你学习的是已经知道的东西还是不知道的东西?这个青年当然回答说,学习的是不知道的东西。于是这个智者就向这个青年发出了一连串的问题:
“你认识字母么?”
“我认识。”
“所有的字母都认识吗?”
“是的。”
“而教师教你的时候,不正是教你认识字母吗?”
“是的。”
“如果你认识字母,那么他教你的不就是你已经知道的东西吗?”
“是的。”
“那么,或者你并不在学,只是那些不识字母的人在学吧!”
“不,我也在学。”
“那么,如果你认识字母,就是学你已经知道的东西了。”
“是的。”
“那么,你最初的回答就不对了。”
这个青年就这样被智者欧底姆斯搞晕了,于是承认自己的失败,而甘心拜欧底姆斯为师。
分析:其实,在这个典故里,智者欧底姆斯使用了偷换概念的方法,把这个青年弄得昏头昏脑的。
■物理老师出一道题当堂考学生,题目是:“一炉铁水凝结成铁块,它的体积缩小了三十四分之一。后来,铁块又熔化成铁水,体积增加多少?”
学生甲经过计算,回答道:“熔化后的铁水的体积比铁块增加了三十三分之一。”
乙马上反对说:“不对。同是一块铁。缩小的是三十四分之一,增加的是三十三分之一,不是自相矛盾吗?”
甲又说:“不是我自相矛盾,而是你混淆了概念”。
请分析甲、乙两人谁是谁非。
分析:甲的说法是对的,乙的说法是错的。
因为“增加”和“缩小”都是相对的概念。缩小三十四分之一,是相对于铁水凝结成铁块来说的;增加三十三分之一,是相对于铁块熔化为铁水说的。这样甲的说法并不自相矛盾;乙确实是混淆概念,因为他把“铁块增加”和“铁水缩小”这两个概念混同起来了。
(二)矛盾律
矛盾律实际上是禁止矛盾律,或不矛盾律。矛盾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或反对的思想不能同时是真的。或者说,一个思想及其否定不能同时是真的。
矛盾律的公式是:并非(A而且非A)。
公式中的“A”表示任一命题,“非A”表示与A具有矛盾关系或反对关系的命题。因此,“并非(A而且非A)”是说:A和非A这两个命题不能同真,亦即其中必有一个命题是假的。
矛盾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维的无矛盾性即首尾一贯性。而保持思想的前后一贯性,乃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矛盾律要求对两个互相矛盾或互相反对的判断不能都肯定,必须否定其中的一个。否则,会犯“自相矛盾”的错误。
比如,我国战国时代的思想家韩非子曾经谈到过这样一个故事:有一个卖矛(长矛)和盾(盾牌)的人,先吹嘘他的盾如何的坚固,说:“吾盾之坚,物莫能陷”。过了一会,他又吹嘘他的矛是如何的锐利,说:“吾矛之利,物无不陷”。这时旁人讥讽地问:“以子之矛,陷子之盾,何如?”卖矛与盾的人无言以答了。因为,当他说“我的盾任何东西都不能刺穿”时,实际上是断定了“所有的东西都是不能够刺穿我的盾”这个全称否定命题;而当他说“我的矛可以刺穿任何东西”时,实际上又断定了“有的东西是能够刺穿我的盾的”这一特称肯定命题。这样,由于他同时肯定了两个具有矛盾关系的命题,因而就陷入了“自相矛盾”的境地。
从语言方面看,在遣词造句时,如果把反义词同时赋于同一主语,那就会发生文字上的矛盾。这种文字上的矛盾也必然会导致思想上的逻辑矛盾。我们看下面两个例句:
“他是多少个死难者中幸免的一个。”
“船桨忽上忽下拍打着水面,发出紊乱的节奏声。”
下面再举例说明。
■一个年轻人对大发明家爱迪生说:“我有一个伟大的理想,那就是我想发明一种万能溶液,它可以溶解一切物品。”
爱迪生听罢,惊奇地问:“什么!那你想用什么器皿来放置这种万能溶液?它不是可以溶解一切物品吗?”
分析:为什么这个年轻人被爱迪生问得哑口无言呢?因为他的想法包含了逻辑矛盾。因为他一方面承认“万能溶液可以溶解一切物品”,另一方面又承认“作为存放这种溶液的器皿是万能溶液所不能溶解的”,这两个判断是互相矛盾的。
■1919年,英国著名的数学家、逻辑学家罗素曾经提出这样一个问题:
“某村子里有个理发师,他规定:在本村我只给而且一定要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请问:这个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
这是数学史上著名的“理发师悖论”,请分析这里面包含的逻辑矛盾。
分析:理发师给不给自己刮胡子呢?只有两种情况:不给自己刮,或者给自己刮。
如果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那么按照他的规定(我一定要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他就应该给自己刮胡子。这就是说,从理发师不给自己刮胡子出发,必然推出理发师应该给自己刮胡子的结论,这本身就构成逻辑矛盾。
如果理发师给自己刮胡子,那么按照他的规定(我只给那些自己不刮胡子的人刮胡子),他就应该不给自己刮胡子。这就是说,从理发师给自己刮胡子出发,必然推出理发师应该不给自己刮胡子的结论,这本身也是一个逻辑矛盾。
■某珠宝店失窃,甲、乙、丙、丁四人涉嫌被拘审。四人的口供如下:
甲:案犯是丙。
乙:丁是罪犯。
丙:如果我作案,那么丁是主犯。
丁:作案的不是我。
四人口供中只有一人是假的。如果以上断定为真,则以下哪项是真的?
A、说假话的是甲,作案的是乙。
B、说假话的是丁,作案的是丙和丁。
C、说假话的是乙,作案的是丙。
D、说假话的是丙,作案的是丙。
[解题分析] 正确答案:B。
乙和丁的口供矛盾,根据矛盾律,其中必有一假。四人口供中只有一假,所以,甲和丙口供是真的。甲口供真,作案者为丙,加上丙的口供,根据充分条件假言推理肯定前件式,丁也是作案者,由此也断定乙和丁中,丁讲假话。
(三)排中律
排中律的基本内容是: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两个互相矛盾的思想不能同假,必有一真。排中律的公式是:“A或者非A”。排中律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思想的明确性。而思维的明确性也是正确思维的一个必要条件。
排中律的逻辑要求是: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必须明确地肯定其中之一是真的,不能对两者同时都加以否定。对于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如果有人既不承认前者是真的,又不承认后者是真的,或者说,如果有人既认为前者是假的,又认为后者也是假的,那么此人的思想就陷入了我们习惯所说的“摸棱两可”之中(实际上应该叫做“摸棱两不可”)。模棱两可是一种常见的违反排中律要求的逻辑错误。所谓摸棱两可,就是在两个互相矛盾的命题之间,回避作出明确的选择,不作明确肯定的回答,既不肯定,也不否定。
■有一块空地可以种庄稼,甲、乙两人讨论这块地重什么庄稼好。甲一会儿说应该种小麦,一会儿又说不应该种小麦。针对甲的说法,乙说:“你的两种意见,我都不同意”。试分析甲、乙两人犯了什么逻辑错误。
分析:甲的说法违反了矛盾律的要求,犯了“自相矛盾”的错误,因为他同时断定了这块空地“应该种小麦”和“不应该种小麦”这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针对甲的说法,乙的说法违反了排中律的要求,因为排中律认为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不能同假,而乙恰好断定上述两个判断都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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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学概论:什么是逻辑学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以及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
法律逻辑学法律逻辑学
法律逻辑学是交叉法学与逻辑学研究的边缘性新兴学科。法律逻辑学在中国的兴起,是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的事情。 1983年9月,中国法律逻辑研究会正式成立(1993年更名为中国逻辑学会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首任会长是法学家李光灿先生,首任名誉会长是著名法学家张友渔先生。
法律逻辑学
目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学术体系,个人的学术观点大量存在,有时候,我们甚至可以看见很怪异和很冷僻的研究。这种研究的困难正在于,法学家不愿意把精力放在一种方法论上,而仅仅知道方法论的人,未必对法律有什么兴趣。
法律逻辑,更早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智者,可以认为他们是天生的法律人,且以逻辑为主要学术工具。第一个智者普罗塔哥拉,他不仅为一个城邦立法,他还亲自教授学生以逻辑方法(按 罗素 的说法,“智者”差不多就是教授的意思)。一个流传广泛且至今难解的 悖论 是,普罗塔哥拉悖论,这是一个编造的故事,在罗马时代的《阿提卡之夜》里有记载,大意是说他告他的学生不交学费,但是由于口头合同有约定:“在学生第一次胜诉的时候才交纳欠缴的学费”。结果师生产生了不同解释。其他智者更多的贡献是培养 法律 方面的学生。稍后, 苏格拉底 在价值分析方面,对现今的很多 法理学 术语进行了逻辑研究,他使用的问答法影响了美国现代的案例教学法,一般我们不得不称其为苏格拉底教学法。苏格拉底的弟子 柏拉图 贡献了 辩证法 ,其实也不过是定义和划分技术的发展而已,柏拉图对 法学 的贡献显然是 希腊 最伟大的贡献之一。 亚里士多德 完成了 逻辑学 的集大成,同时他也是法学上的伟大贡献者,他的三段论直接产生了近代的司法三段论,他的《修辞学》比较成功地启示了人们对法庭辩论的研究。
真正的法律逻辑,应当是在罗马时期,几乎所有健全的法律概念和法律技术都成就于罗马时代。这是它影响世界的超文化因素。
近代成文法主义非常推崇法律逻辑,但是他们研究的是司法格式,而不是具体的法律技术。
现代法学,在两个方面已经不可避免地,必须以法律逻辑的方式来进行研究。一个是,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人们在争论法律推理是可形式化的还是不可形式化的。如果按照可形式化的观点研究,法律解释最终可以归结为一种形式化评价工作,形式平台是一样的,但是价值初始极其不一样,这种研究明确了形式和价值的区别。法律逻辑另外一个方向是,诉讼事实的论证问题,人们期待知道法律上的论证是何种性质的,证明的可能性怎么样,证明的技术和手段是什么,证据方面有什么是独立于逻辑规则甚至反逻辑规则的,以及这些变异何以可能的原因。
外部连结
法律逻辑学术对话 ( :202.116.73.224/bbs/cgi-bin/forums.cgi?forum=10 )
逻辑学中的方法有哪些不太清楚你所指的“方法”的范围,我只就逻辑学中的逻辑方法提供参考答案。
逻辑学中常见的逻辑方法主要有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和探求事物因果联络的逻辑方法。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主要有定义、划分、限制和概括;探求事物因果联络的逻辑方法主要有求同法、求异法、求同求异并用法、***变法、剩余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