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658条的理解与适用

法律分析:根据本条规定,赠予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如下:首先,赠予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其次,撤销赠与须在赠予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最后,赠与合同须不属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赠与人单方作出的赠与意思表示经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后,如受赠人接受赠予,该赠与合同亦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因为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或变更裁判文书的内容,除非该裁判文书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分批交付的赠予合同中任意撤销权的特殊性:赠与人对未交付批次的赠与物的撤销仅对未交付部分有效,已经交付的不受影响。

赠与人对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后果:我们认为,任意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的权利,较好的平衡了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任意撤回权在行使时也应遵循诚信原则,如果其行使时违背了诚信原则而导致受赠人的损失,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赠与人在赠与合同成立后反复向受赠人保证会交付赠与财产并要求受赠人做好接受财产的准备,受赠人基于信赖为准备接受财产支出了必要费用,赠与人无正当理由撤销赠与的,应当赔偿受赠人的信赖损失。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条件必须严格把握,不能随意扩大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承担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