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纠纷发生的社会因素是
护理纠纷发生的社会因素如下所示: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公民的法制观念逐渐提高,尤其是在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责任举证倒置,病人在医疗服务中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日益增强,医疗护理纠纷呈上升趋势。一旦发生纠纷,其负面影响不可低估,再完善的纠纷处理办法也不如防患于未然。因此,护理人员只有加强法律和服务意识,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预防护理纠纷的发生。
1 护理纠纷概念[1]
护理纠纷是因为对未定性或已定性的护理问题,医院与患者及其家属之间发生纠葛,对过失等有不同看法,在未作出结论之前,称为护理纠纷。
2 纠纷发生的原因
2.1 人们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对医疗服务质量的需求提高是出现纠纷的首要原因 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完善,人们文化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人们的自我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近年来,新闻媒体对医疗行业医患纠纷的大量曝光以及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病人的“自我保护意识”、“上帝观念”更加强烈。患者来到医院,如同寻求“救星”,对医院抱有较高的期望,想立即让自己得到最好的医疗服务。比如:护士在患者身上反复找穿刺部位,属动作拖拉,要进行投诉;在输液过程中出现针头错位,导致液体渗漏而简单地责怪为护士技术差,服务质量不好,这种情况的出现若护士处理不当,则激发矛盾引起护患纠纷。诸如此类都深深体现出病人对医院各方面服务的高标准、严要求。
2.2 护患之间缺乏沟通,个别护士态度冷漠是出现护患纠纷的诱因 患者有病求医,他的痛苦希望得到解除,权利需要得到尊重,最想得到的是医生及护士的问候与关心以及及时的医疗服务。有的护士在实行护理操作的过程中,面对患者千差万别的心理活动及行为无从了解更不知怎样沟通、该怎样与病人交谈,显得拘谨和生硬;有的护士性格内向,怕与他人有更多的交谈,没有自信,病人感到很被动,往往病人对这方面的意见也很大。
护士在护理过程工作中态度生硬,毫无同情心,甚至恶语伤人,一旦有失误就可能导致更大的纠纷。如在为患儿做静脉穿刺时,护理人员对家属提出的疑问没有做耐心、细致的解答,给患儿以必要的鼓励、爱抚等,而是面无表情,纯粹为静脉穿刺。当一次或两次静脉穿刺不成功的情况发生时,护士不但没有歉意,而是一味责怪家属配合不好,或以患儿血管不好为托辞。如果家属抱怨几句,索性不做任何解释,把患儿放在一边置之不理,而最终激怒了家长成为护患纠纷的一大诱因。
2.3 业务素质差,引起病人投诉而发生纠纷 由于护士护理技能欠缺,技术水平不高,工作责任心不强,观察不到位,工作态度不严谨,导致病人失去最佳治疗时机,或额外增加病人痛苦,引起患者及家属的不满而发生护理纠纷。如休克病人的抢救,急需护士立即建立静脉通路,护士若一次两次穿刺失败,抢救因穿刺失败而中止,使病人的病情恶化引起纠纷。
2.4 法律意识淡漠 在护理工作中一些不在意的小问题都隐含了法律的问题,护士若对护理行为缺乏足够认识,工作中侵犯了病人的权利,就可能授他人以证据,成为病人起诉的理由。如:护理记录不及时导致在处理医疗纠纷中处于被动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