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什么原则

从旧兼从轻原则。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就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扩展资料:

在原则下,对于中华人民***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但是,行为连续或者继续到1997年10月1日以后的,对于10月1日以后构成犯罪的行为适用新刑法典追究刑事责任。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参考资料:

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 鸡冠区人民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