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有重婚行为;与他人同居行为;实施家庭暴力行为;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都可以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学界对中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争论自该制度在中国确立以来就已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者,亦有主张违约责任者。台湾学者林秀雄先生把离婚之损害(即离婚时的损害,人们称之为广义的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离因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其所谓离因损害是指配偶一方导致离婚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而离婚损害则指由于离婚而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法的标准是损害的原因,依此分类法,离因损害的原因在于导致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样一个事实。如果说离婚之损害仅包括离因损害的话,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固无疑问。至于侵犯了何种权利,有学者主张侵犯了无过错一方的配偶权。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林秀雄先生认为,夫妻一方的行为可能侵犯对方的生命、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犯对方的配偶权。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道理,都从某一个侧面揭示了作为离因的侵权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在这个问题上不能给出一个一般性的回答,只能根据具体的情况加以分析。侵权责任说虽然正确地指出了离因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是离婚之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而狭义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这一事实。很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行为,因此,主张离婚损害(广义的)赔偿责任是侵权责任的观点至少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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