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讯适用法律依据

法律主观:

传讯是刑诉法第七十一条和七十七条。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传讯的时候应当及时到案。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第一款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