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些关于 不遵守交通规则而受到危害的事例!!

事例:

一浙江义乌市民骑电动车逆行撞了一辆奔驰,交警认定该市民逆向行驶负全责,需承担奔驰4万元左右的车损费。然而该市民说他家境一般,让交警把责任认定给奔驰车,奔驰车主也表示愿意承担责任,从保险公司走理赔程序。对此,交警明确拒绝。

类似情形并不鲜见,明明不是车主的责任,却出于某种侥幸心理打法律擦边球,将责任揽在自己身上走车险理赔程序。这样的做法,其实就是骗保。一定意义上,这损害了社会公***利益。数额较大、情节较严重的,还将构成保险诈骗罪。

黑就是黑,白就是白,出了交通事故,应秉承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的态度,绝不能为了个人利益而去颠倒黑白,更不能双方一商量,就轻巧地把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

公民诚信是一个人立身处世的第一层价值,其次是法律意识,任何时候都应该恪守法律,不得以各种理由随意逾越。

扩展资料:

每年因交通事故死亡的人数比因其他事故死亡人数的总和还要多。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数据表明,2010年上半年,因各类事故死亡33876人,其中公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就达27270人。

全国每天死于交通事故的约有150人。也许是因为媒体往往聚焦于煤矿爆炸、水灾天灾等安全事故,倒是和老百姓关系更密切的交通事故,似乎被大大地忽视了。

有些数据值得进一步解读。比如,上半年道路交通死亡人数较多的是:广东2960人、浙江2214人、江苏1911人。这三个省都是经济大省。

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经济发达程度呈正相关关系。车多,出行多,事故也就比较多。当然,问题还有另一面,三省在全年控制指标上,表现尚可。

说明虽然事故多,但抓交通安全还是有成绩。由此,是不是可以得出两条认识:一、不能GDP增高了,交通死亡事故也跟着增长,必须找到更好的对策。

至少,不要同步增长。二、经济欠发达地区,交通死亡事故的绝对数虽然较少,但事故率并不算低,交通安全形势同样不容乐观。

人民网-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能靠商量

人民网-人民日报人民时评:交通事故已成第一“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