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第二条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法律的适用范围,也称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法律时间效力,即法律从什么时候开始发生效力和什么时候失去效力;法律的空间效力,即法律适用的地域范围;以及法律对人的效力,即法律对什么人(即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适用。本条规定的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或称空间效力范围),是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即中华人民***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内。法律空间效力范围的普遍原则,是适用于制定它的机关所管辖的全部领域(法律本身对其空间效力范围作出限制性规定的除外)。招标投标法作为我国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其效力自然及于中华人民***和国的全部领域。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规定。当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3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3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二、招标投标法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关系为调整对象。凡在我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该法第3条规定的法定强制招标项目,还是属于由当事人自愿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本法。当然,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有关条文作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主要适用于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这里还要说明的是,目前实际中称作招标投标的活动很多,有些从其本质上看并非本法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此需要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