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的问题真的是千古问题,那古代女子是如何处理的?
在很多人的印象里,中国古代女子在家庭中处于附庸的地位,丈夫可以任意对待甚至随时休弃妻子,但事实上,情况并没有那么糟糕。
秦汉:丈夫打伤妻子要受罚
秦国法律规定,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丈夫拥有齐平地位。丈夫通奸,妻子将其杀死免罪。
丈夫殴打妻子,导致撕裂她的耳朵,或折伤她的四肢,与一般人互相斗殴,导致伤人颜面躯体一样要处刑,并不因为女性的悍妒或者其他任何理由减罪。
三国:史上因家暴被判处死刑第一人刘备西进益州取代刘璋后,当时执掌内务的诸葛亮制定一部法律,叫《蜀科》。其中规定,男人如果对女人实行家暴,法律必将严惩。如果官员和将士家暴,惩罚力度会更大。
史书记载,公元234年正月一天,都乡侯刘琰的妻子胡氏进宫向太后祝贺新春。新春官员妻子或母亲去后宫向太后祝贺新春一直是蜀汉不成文的规矩。
太后十分喜欢胡氏,留她在宫中住了一个月。胡氏长得美,刘琰怀疑她和后主刘禅私通。待胡氏回家后,刘琰对她严刑拷问,让500个士兵打她,并用鞋子打其脸,然后休妻,并将胡氏赶出家门。受尽委屈的胡氏将刘琰告上执法部门,控告刘琰家暴。刘琰家暴罪证据初步认定确凿,因此被捕入狱。
刘禅最终判决“卒非挝妻之人,面非受履之地。”意思是说,士兵不是给你用来打老婆的,脸也不是给你用鞋子抽的。刘琰因此被判处死刑,并且暴尸街头。
刘琰在蜀汉当然属于高级官员。一名高官因家暴而被判决死刑,这是中国古代有据可考的第一例,刘琰也成为中国历史上因家暴而判决死刑第一人。
魏晋南北:女子伤害丈夫处罚更重魏晋南北朝时代,资料显示当时也有关于反婚姻家庭暴力的法令,但女子伤害丈夫要比伤害一般人处罚重,此时已经出现了夫妻间处刑的差别。
唐:刑罚体现男女有别《唐律》对于夫妻之间暴力行为的处罚规定有明确差别。
在《唐律》的《斗律篇》中,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行为按照“詈”“殴”“伤”“杀”四个不同的犯罪情节进行了规定。
丈夫“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且认为“杀妻,仍为‘不睦’。”
但是,“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重者,加凡斗伤三等;需夫告,乃坐。死者,斩。”
但是《疏》中又说“妻者,齐也。”
宋:李清照为摆脱家暴男不惜坐牢对付家暴男,历史上最出名的女子莫过于李清照了。李清照18岁时与太学生、丞相赵挺之子赵明诚结为连理。1129年,赵明诚死于湖州,一段将近30年的美满姻缘就此落幕。
当时北宋灭亡、战乱不断,李清照行无定所,身心憔悴,这时,一个叫张汝舟的人出现在她身边,对她百般呵护。不久,俩人结婚了。婚后,张汝舟发现李清照并不愿意将自己随身携带的文物给张汝舟,他恼羞成怒,对李清照拳脚相加。于是,李清照决心和张汝舟离婚,并告发张汝舟的欺君之罪。
但宋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就是有期徒刑2年的意思。故事的结局是李清照赢了离婚官司,张汝舟被发配到柳州。而李清照进牢狱。幸好有人出手相救,李清照象征性得坐了9天牢,总算摆脱家暴男。
明清:夫殴妻致死者绞丈夫殴打妻子致死,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
妻子故意杀夫,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
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
由暴力引起的离婚,《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这样解释:
“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
“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
“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