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管理,维护正常出版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非营利性出版物,是指非经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非商品性印刷、音像、电子出版物。包括:

(一) 纪念性画册、专刊、特刊、招贴宣传画;

(二) 广告宣传性的挂历、台历、年历画、画册、手册、专刊、图片;

(三) 文史、修志类资料;

(四)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五) 其他非营利性出版物;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营利性出版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第五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出版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六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 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泄漏国家秘密的;

(六) 宣扬淫秽的、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的传统;

(七)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八)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七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出版单位必须是对出版物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出版单位的业务范围一致;

(三) 出版物必须是出版单位因工作需要出版又无法在国家正式出版单位出版的。第八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由出版单位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新闻出版局审批。市新闻出版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 出版单位、主管部门;

(二) 出版物名称、出版目的、主要内容、读者对象、发放范围;

(三) 出版物的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插图(含照片)页码、印数(复制数量)、出版时间;

(四) 出版经费及经费来源需要收取工本费的应当说明每本(张、盘)的工本费;

(五)是否刊登广告和预计广告费用收入;

(六) 承印或者承制单位(必须持有《出版物印制许可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经营许可 》、《电子出版物复制许可证》的单位)。第九条 申请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物内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先经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一) 出版物用于对境外宣传的,必须报市对外宣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 出版物内容涉及国家机密的,必须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三) 出版物内容涉及宗教民族问题 的,必须报宗教或者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同意;

(四) 出版普通教育或成人教育的自编地方性教材、辅助教材、教学资料或者各种培训教材,必须反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 出版非营利性出版物的申请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后,发给《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凭证向承印或承制单位办理委托手续,否则印制单位不得承接委托加工。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在核准的期限内一次性有效。同一内容,不同媒体、版本的非营利性出版物视为不同的非营利出版物,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审批。第十一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要收取工本费的工本费标准由市新闻出版局核定的报市物价局批准。第十二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的,必须先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广告经营许可证》,广告费收入仅限于弥补出版经费的不足,总额不得超过出版经的25%。

机关出版的非营利性出版物以及凡由财政拨款出版的非营利性出版物要刊登广告或者要企业赞助的,在向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前,必须先经市赞助筹资审批小组批准。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出版物必须载明出版记录。出版记录内容包括:

(一) 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主编、责任编辑。

(二) 《珠海市非营利性出版物出版许可证编号》;

(三) 出版时间;

(四) 出版物开本、印张、字数(或播放时间)、印数(或复制数量);

(五) 工本费金额(不收取工本费的应注明 赠阅字样);

(六)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名称;

(七) 《广告经营许可证》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