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有国家安全权,独立权;公民自由权,财产权。特殊权利又叫相对权利。
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义务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一定行为。一般权利能力,成为一般法律关系参加者的能力。最典型就是作为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的权利能力。国家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宪法和宪法性文件的形式确认个人、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构成在法律体系的范围内具有一般权利能力,是国家对主体能力的普遍确认,在此基础上就形成了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主体与国家之间的一般法律联系。在中国,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具有一般权利能力,与其它宪法性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起构成了权利主体的法律地位。公民的一般权利能力,除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外不得任意剥夺和限制,它们都是一律平等的。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五十四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