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男性的吗?有法律依据吗?
有。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拥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权利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故毋庸置疑,男性享有生育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分性别。
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我国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等内容。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无论男女,均享有生育权。
在我国,男性是有生育权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同的责任。“公民”包括女性和男性,男性同样拥有生育权。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这是因为,虽然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但在婚姻关系中,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同的意向,双方***同协力,***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
如果双方就生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发生分歧和冲突,基于生育过程中男女的生理结构和分工不同,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性承担,如怀孕期间,女性为妊娠、分娩需要承担较丈夫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生育后,抚养孩子成长过程中,妻子往往也会付出更多,故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
最新修正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既然法律赋予女性对生育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妻子即使擅自中止妊娠,在法律上自然不存在侵害丈夫生育权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有明确规定,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自主决定中止妊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因此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离婚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文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夫妻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属于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现实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生育子女产生不同意见时,首先应平等协商,本着家庭和谐的原则妥善解决,但如果女方坚持不愿生育,双方协商无果,则必须对女方的意见予以尊重并执行,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绝对尊重,不属于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
首先,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的生育权和生育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因生育的最终任务须由女方来执行和完成,故妇女如不愿意生育子女,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干涉;其次,在女方由于已经怀孕意欲进行流产等医疗行为时,如果家人或亲属意见发生分歧,也须尊重该妇女本人的意见,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进入妊娠阶段后,由于妻子的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妻子的生育权将被优先保护,以求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女性人身伤害可能的前提下协调夫妻双方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可以理解为,当女性怀孕后,女性拥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通常不涉及所谓女性擅自中止妊娠男性如何救济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有人可能会提出男性的生育权似乎形同虚设。其实不然,在侵害导致男性丧失生育能力、管理不当导致冷冻精子失效之类案件中,侵害行为直指男性实现生育自由这一基础,男性关于其生育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可被支持。
比如说,妻子想要生育,但丈夫基于合理的原因不同意,如果妻子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怀孕的话,也可能会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在决定生育时也要尊重男性的意愿。
有时候,夫妻之间的生育行为和夫妻的忠实义务息息相关。如果妻子婚外生育子女,且存在欺诈抚养的事实,影响丈夫正常生育亲生子女的话,也可认为属于侵害丈夫生育权。
随着价值观多元化、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加,以及对婚姻前景的信心等因素,导致夫妻间生育权冲突不断。虽然法律关于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也远比规定更复杂。律师们认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解决的关键,还在于夫妻双方能互敬互爱,***同用心经营一个健康稳定、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关系,这才是有效降低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