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评估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税收法律在中华人民***和国主权范围内普遍适用,具有仅次于宪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税收实体法律有:《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税收程序法律有:《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规范性决议、决定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