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丽江女子反杀案案中,为什么大多数人支持正当防卫
事件始末2019年2月8日,丽江90后退伍女兵唐某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拦车和辱骂。她和父亲找李某理论时,三人首次发生厮打。次日,李某持菜刀到唐某家砸门,唐某拿上家中的削皮刀与水果刀出门,两人再次发生打斗。最终,在两人扭打过程中,唐某持刀伤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动脉,致后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从案件的经过可以看出起因是因醉酒男李某挑衅在先,从而引发多次口角,进而发生持刀砸门、女兵反杀的血案。
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唐某的行为到底属不属于“正当防卫”呢?
一、 正当防卫的界定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不是“你打我一拳,我就可以无限回击”就算正当防卫的了,需要有一定的条件,去获取其“正当性”。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1、起因条件
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
2、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
4、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
5、限度条件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
二、 案件分析
对照以上要件,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案件:
一、李某持刀上门但无法入门(并没破门),人在门外,且有人阻拦,此时的唐某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报警,具备一定的自我救济条件的,但唐某却选择了拿刀外出争斗;
二、唐某开门前,李某的菜刀已被同伴夺走并扔掉,此时的李某已是赤手空拳,即使有“不法侵害”的行为,也处于同伴阻拦的状态,并没有达到危及唐某生命的地步;
三、在打斗过程中,李某因被同伴拖曳致使其行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反观唐某行动能力未受到限制,手里又拿着伤人性命的削皮刀与水果刀,二者一对比,两人行为的暴力等级明显不对等,唐某的防卫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
综上几点,唐某的行为虽然是在受侵害之后的反击自卫行为,但明显超过了必要的、合理的限度。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7日以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永胜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诉。8月25日,该案检方起诉书曝光。永胜县检察院认为,唐某与被害人李某发生扭打,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唐某行为具有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