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国际私法的萌芽有何特点?
最早的成文冲突规范出现在我国盛唐时期(公元7世纪),早在公元六七世纪,中国历史上唐朝永徽律便有了冲突规范,也可以说是冲突规范的萌芽:“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其疏议称:“化外人,谓蕃夷之国别立君长者,各有风俗、制法不同,须问本国之制,依其俗法断之。异类相犯者,如高丽之与百济相犯之类,皆以国家法律论定刑名。”这一冲突规范兼采属人主义和属地主义。
沿袭到宋代以后,直至明朝,绝对属地主义的法律思想得到了发展,唐律中的上述规定遂改易为:“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其理由是:“言此等人,原虽非我族类,照附即是王民……并依常例拟断。示王者无外也。”清朝基本用旧制,直到清末。
从唐朝产生时的兼顾属人属地至明朝的绝对属地主义,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经历了倒退,但属地主义显然是古代中国国际私法管辖的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