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村务公开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务公开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对村务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促进民主管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村务公开工作。第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坚持全面、真实、及时、规范的原则,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定内容、步骤、时间、形式实施村务公开。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中财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工作。

财政、司法、监察、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林业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务公开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村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和指导,承担下列工作:

(一)帮助完善村务公开规章制度;

(二)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成员、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

(三)接受村民对村务公开有关事项的申诉,调查和协调处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有关村务公开的争议;

(四)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村务公开职责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第二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第七条 下列经济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其实施;

(二)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结果、费用收取、合同履行和经营状况;

(三)集体建设用地和房产的经营管理;

(四)农村耕地、山地、林地、荒地、湿地、滩涂、水面等的承包经营;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

(六)集体经济收益及其使用;

(七)集体土地征用的数量、补偿标准及各项补偿费的收入分配;

(八)办公经费的使用;

(九)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收缴。第八条 下列社会发展事项应当公开:

(一)年度工作计划及实施;

(二)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及实施;

(三)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育龄妇女名单、批准胎次、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辅助、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等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公开的内容;

(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拨的救灾救济款物、基础设施建设补助等专项经费和种粮直接补贴、五保供养、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各类补助的数额和使用;

(五)接受公益性捐赠情况;

(六)学龄儿童的入学情况;

(七)宅基地的申报、批准和使用;

(八)村通路、通水等一事一议费用收缴及使用情况;

(九)旧村改造规划、拆迁补偿标准及拆迁户补偿数额;

(十)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及数额。第九条 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经1炖10以上村民或者1炖5以上村民代表联名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当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全面宣传涉及农民利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第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随着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不断拓展和丰富村务公开的内容,切实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村务公开档案,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其保存期限与村财务账簿相同。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程序第十三条 村务公开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依法提出村务公开的具体方案;

(二)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对具体方案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召开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公开方案;

(四)村民委员会对公开方案确定的内容按照规定的形式和时间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本条例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当至少每3个月公开1次。其中,财务收支情况应当逐项逐笔公布;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村,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1次;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便于村民观看的场所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的内容应当至少保留5日;保留少于5日的,应当重新公布。

具备条件的村可以通过会议、广播、电视、网络以及书面等形式公开村务。

村民委员会管辖多个自然村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分别在各自然村公开村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