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原件是复印件吗

不是。

区别:

1、证件不同:身份证原件是单页卡式证件,在派出所办理发放,身份证复印件是个人利用原件去复印的一张纸。

2、使用上的不同:原则上,身份证复印件不具有法律效力,需与原件同时使用并核对无误方可,一般身份证复印件的用途在于存留相应档案资料,不能单独使用。

复印件使用:

在日常生活中,买房、上保险、办信用卡,入职,去通讯营业厅办理手机业务都会被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另外因一些机构审核不严,用复印件可以用于去办理信用卡,房产出租过户、合同签订等事项。

首次申领(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1、年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时,应由本人携带户口簿,并由监护人陪同代为申请。监护人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当公民本人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口簿上或监护人不为户主无法证明监护关系的,还需提供诸如出生证明等监护关系证明),并与未满十六周岁公民本人现场合影存档,以保证未满十六周岁公民身份的准确性。由于现场需采集人像和指纹信息,故未满十六周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不允许由监护人代办,须本人和监护人同时到场申请办理。

2、户口所在地户籍窗口打印《人口信息核对表》,核对人口信息。

3、人口信息正确无误,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申领人或监护人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字确认,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

5、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补领居民身份证

1、本人携带户口簿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所属省级行政区任一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不符合省内异地办证要求的只能在户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符合省外异地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就学等条件,已办理人口信息登记且符合异地办证公安部统一要求的,还可持居住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就学/就业/居住证明材料在现居地申请全国跨省异地办证 [11]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规规定,补证不因年龄而异,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身份证丢失的,也可本人携带上述材料申请补领。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申领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40元,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换领居民身份证

1、换领居民身份证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①已申领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②市外新迁入需换领居民身份证

③已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变更或更正

④证件损坏

⑤有效期满

前三种情况需要本人携带户口簿与原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因各类原因影响核验身份的(如相貌变化过大、指纹无法核验等),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后两种情况可以本人携带户口簿、原身份证或其他能证明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所属省级行政区任一派出所或办证中心办理(若不符合省内异地办证要求的只能在户籍地按要求提供材料办理)。符合省外异地合法稳定居住、就业或就学等条件,已办理人口信息登记且符合异地办证公安部统一要求的,还可持居住证、原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相关就学/就业/居住证明材料在现居地申请全国跨省异地办证 [11]

按照法律及公安部法规规定,换证不因年龄而异,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上述情形的,也可按照上述要求本人携带材料申请换领居民身份证。

2、受理窗口采集人像、指纹后直接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或《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3、申领人在表格上签字确认,交纳证件工本费(损坏换领40元,其余情况换领20元,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形的除外)领取《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收费收据。

4、接到领证通知后本人携带《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到指定地点领取证件。若申领人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可以自愿申请办理邮寄证件。

5、申领人领取居民身份证后,需将以前申领的居民身份证全部交回派出所。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