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时中国的最高学府是什么a·太学b·大学c·国学d·私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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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最高学府有六种,即国子监、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
国子监是中国古代隋朝以后的中央官学,为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的最高学府,又称国子学或国子寺.
隋开皇初年,决定国子寺辖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开皇十三年(593) 国子寺不再隶属太常,成为独立的教育管理机构,复名国子学.大业三年(607)改称国子监,监内设祭酒一人,专门管理教育事业,属下有主簿、录事各一人,统领各官学,如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书学、算学.各官学的博士、助教、生员皆有定额.据《隋书·百官志下》记载:博士:“国子、太学、四门各五人,书、算各二人,”助教:“国子、太学、四门各五人,书、算各二人,”学生 :“国子一百四十人……”.国子学与太学并立,是专门研习儒家经典的经学学校.
唐承隋制,武德元年(618)唐设国子学,学额300人,学生皆为贵族子弟,教师24人.贞观元年(627)唐将国子学改称国子监,同时成为独立的教育行政机构.监内设祭酒一人,为最高教育行政长官.设丞一人,主簿一人,负责学生学习成绩和学籍等具体事宜.唐代曾几易国子监之名,曾改称司成馆、成均监,神龙元年(705) 又复其名.据《旧唐书·高宗本纪》载:“凡六学,皆隶于国子监.”所谓六学,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和算学.
国子监
唐代国子监,有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律学、书学、算学.学校的差别,与学生资荫(即父祖官爵)身份有关.国子学、太学、四门学分别面向三品、五品、七品以上官僚子弟,律学、书学、算学则面向八品以下子弟及庶人.此外,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学习儒家经典,律学、书学、算学学生则学习专门技术.国子学生员三百人,太学五百人,四门学一千三百人,律学五十人,书学、算学三十人.入学年龄为十四岁至十九岁,律学则为十八岁至二十五岁.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又在东都洛阳设立了一个国子监,与长安国子监合称“两监”.
国子监长官为国子祭酒,主持政务.下设司业为副,及丞(掌判监事)、主簿(掌印)、录事.诸学有博士、助教、典学、直讲等学官,掌教学.国子生、太学生、四门生入学后,要根据将来考进士科还是考明经而分科学习.所习儒家经典分为大中小三种,《礼记》、《左传》为大经,《诗经》、《周礼》、《仪礼》为中经,《易经》、《尚书》、《公羊传》、《谷梁传》为小经.通三经者,大、中、小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皆通,余经各一;《孝经》、《论语》则都要掌握.这与进士、明经科的考试要求,基本一致.学校每岁向礼部荐送参加科举考试者.如学业不佳而多年不堪荐送,或荐送后屡年落第,则往往要被学校解退除名.
唐代前期,进士及第而享文名者,大多由两监生徒出身.主考官在取舍中,也有意偏重生徒.时进士不由两监出身,则深以为耻.唐玄宗李隆基曾下令,天下举人皆补学校.但安史之乱后,由于政治混乱及财政困难,学校由盛入衰,生员不及旧日三、四分之一,太学、四门学的入学资格只好降低,生徒在应科举者中的比例亦大为减少.
四门学
北魏太和十九年(495),在洛阳立国子、太学、四门小学.四门学始此.北齐改四门小学置,隶国子监,设博士、助教各二十员,学生三百人,教授学生五经文字.隋朝沿置,博士、助教各五员,学生三百六十人.文帝开皇十三年(593)罢.唐复置,隶国子监,设士、助教各六人,直讲四人,学生一千三百人,五百人为七品以上及侯伯子男之子,八百人为庶人子弟之俊异者.宋亦曾置.亦称“四门馆”.
在校学生享受供膳,但要向老师行“束”之礼.所谓“束”,即“束脩”,就是学生与老师初次见面时敬奉的礼物.这种礼仪,据说孔子时代已经实行,但到唐代才成为明文规定,礼物轻重,因学校性质而定.国子学和太学,每人送绢三匹;四门学二匹;其他学一匹.绢之外还有酒肉,数量不定.送礼之时还要举行一定的缴纳仪式,目的是密切师生关系.
律学
是指根据儒学原则对以律为主的成文法进行讲习、注释的法学.它不仅从文字上、逻辑上对律文进行阐释,也阐述某些法理,如关于礼与法的关系,释法与尊经的界限,条文与法意的联系,律例之间的关系,还有定罪与量刑,刑法的宽与严,肉刑的存与废,刑名的变迁以及诉讼和狱理等.西汉的于定国、杜延年,东汉的郭躬、陈宠等人世代传习法令,收徒教法,学生多至数百人.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等也曾对晋律作注释,并对立法原理和法律适用问题有所说明.东晋以后,私人注释逐渐由官方注释所取代.公元652年的《唐律疏议》是这种官方注释的范本.
律学最早由魏晋南北朝时的南朝宋明帝开办.尚书卫觊上书明帝,认为“百里长吏,皆宜知律.”明帝创办了律学教育,设置律学博士,转相传授各官吏法律诉讼之学.这是中国律学设置的开端,打破了经学一统的局面.
律学在隋朝隶属于大理寺,属于职业教育.唐代被纳入中央官学管理,相对应的科举考试是“明法”科,其学生可以参加科举明法科考试.及第后,被授予八品官员职务.
唐代时期,律学时兴时废,尽管如此,律学却依然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唐代的律学是中央官学六学其中之一,或由国子监管辖,或由大理寺管辖.律学博士,从八品下,助教,从九品下.而太学博士,正六品上.四门博士,正七品上.白居易在《论刑法之弊》中言,当时朝廷“轻法学,贱法吏”,法学并非上科.韩愈《省试学生代斋郎议》中云:“学生或以通经举,或以能文称,其微者,至于习法律、知字书.”唐武宗会昌五年南郊赦文中规定,“刑部、大理法直,并以明法出身人充.”其中,“法直”即法律专业人才,作为技术人员,其升官是受到限制的,明法出身者,难以升高官,远不及进士科.由此可见,律学作为专业教育,在尊圣崇儒的文教政策下,地位远远低于儒家经学诸科.
唐德宗贞元二年六月诏:“其明经举人,有能习律一部以代《尔雅》者,如帖义俱通,于本色减两选,令即日与官.其明法举人,有能兼习一小经,帖义通者,依明经例处分.”从唐德宗开始,应明法者若还能通一经,可以得到更好的待遇.
唐的法律有刑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律,即刑法,包含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令,即国家组织制度方面的规定;格,是皇帝临时颁布的国家机关必须遵守的各种敕令和指示;式,乃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和活动细则,具有行政法的性质.而唐代科举考试明法科的考试内容为律和令.
唐代统治者实行“外儒内法”的治国方针,科举设立明法科,促进士子学习法律并使未来官吏更好地执行法律.到了唐代后期,官吏贪赃枉法成风,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书学
唐宋培养书法人才的学校.《新唐书·选举志》∶“凡书学∶《石经三体》限三岁,《说文》二岁,《字林》一岁.”《宋史·选举志》∶“书学生习篆、隶、草三体,明《说文》、《字说》、《尔雅》、《大雅》、《方言》,兼通《论语》、《孟子》义.”
算学
中国古代培养天文、数学人才的学校.设于京师. 唐隶属于国子监,宋算学建于崇宁三年(1104年),后并入太史局.所习有《孙子算经》、《五曹算经》、《九章算术》、《海岛算经》、《周髀算经》等算学书籍.清代称算学馆,康熙九年(1670年)取满洲官学生六人,汉军官学生四人,令钦天监分科教肄,至二十五年(1713年),设算学馆于畅春园.乾隆四 年(1739年)改隶国子监,称国子监算学.满、蒙、汉军八旗及汉人学生***六十名.其满洲、蒙古、汉军算学生均从八旗官学中考取.汉人算学生则由国子监会同算学馆,从举人、贡生、生员、童生中考选.
另外有广文馆、崇文馆、弘文馆
广文馆
唐宋国子监下属补习性质的学校.唐玄宗天宝九年(750)于国子监置,置博士及助教,掌教国子监习进士课业的生徒,不久即废.宪宗元和初,西京广文馆定生员六十人,东都广文馆为十人.
宋代亦设广文馆,凡试国子监者,须先补中广文馆生,乃得以牒求试.邑官子弟、四方游士多投状入馆,几达千余人,然平日听讲者仅一二十人.哲宗元掤七年(1043年),生徒扩充到二千四百人,绍圣元年(1094年)废罢.
崇文馆
唐贞观十三年(639年)设置崇贤馆,归东宫直辖.至上元二年(675年)因避太子李贤名,改为崇文馆,置学士掌经籍图书,教授生徒;置校书郎掌校理典籍.学生二十名,均选自皇族贵戚及高级京官子弟.
弘文馆
唐武德四年(公元621年)置修文馆于门下省.九年,太宗即位,改名弘文馆.聚书二十馀万卷.置学士,掌校正图籍,教授生徒;遇朝有制度沿革﹑礼仪轻重时,得与参议.置校书郎,掌校理典籍,刊正错谬.设馆主一人,总领馆务.学生数十名,皆选皇族贵戚及高级京官子弟,师事学士受经史书法.唐中宗神龙元年(公元705年)避太子李弘名,改曰昭文馆.玄宗开元七年(公元719年)仍改弘文馆.因学生出身贵族,不专经业,开元以后,令依国子监生例考试,惟帖经减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