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以和嫌疑人见面吗

法律分析

刑事拘留期间除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外,其他人员不允许会见。如果办案机关因案件需要,可以安排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见面。但对于被害人申请会见的,予以拒绝。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可能见到受害者的,并且侦查期间,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只有其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如果是一些重大案件的,涉及到国家安全或者是涉及到重大贿赂案件的,律师想要会见的必须经过侦查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律师可以直接、单独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必经过侦查人员批准或同意,且侦查人员不在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时间不受侦查人员安排和制约,完全由律师根据自己的时间决定。由于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律师的会见在安排上反而优于侦查人员;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会见通常在警察局,由侦查人员安排,会见的场所一般为独立的封闭的屋子,侦查人员不在场,也不能用录音或监听设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三十一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对人犯发收的信件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送办案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