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虚假出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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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假出资我国有关的法条规定有两个出处:
我国《刑法》第159条1款中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2001年4月18日)第3条中规定: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 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 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 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未交付实物”是指以实物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
虚假出资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入、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对于本罪,追诉标准第2项“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第1项规定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且已达到各地确定的具体标准的80%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还必须同时具备上述四种情形之一,才立案追究。
虚假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实物,虚假出资,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最常用的就是协商。
我的建议:
第一,你有充分的证据表明给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那么你可以考虑开始漫长的刑事诉讼和等待财产执行的程序;注意:最后你不一定能出气,以及获得补偿,最后你也可能六月飘雪;根据目前状况来看,对方可能还没构成刑事犯罪,但是如果你坚持起诉,依然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这种情况下,合作KTV,圈里的人本身就比较社会化,并且他已经开始刁难你,最好的方式还是协商解决,例如,人家虽然出资不够,但是在前期市场调研、摆平公安、小地痞等方面做出了贡献,那么你们按照7:3的比例也不是没有道理,关键是以后每年要有分红给你;如果钱和账本都是他管,他就说年年亏损,你也没辙呀,除非会计是你的人,还得保证不能中途叛变。
第三,协商以后,他把初始投资返给你,你把股权转让给他或者别人,你彻底撤出,不趟这浑水了;如果还能给你加点利息或分红就更好了。
第四,你比他狠,谁怕谁呀,没靠山找个靠山,收拾他,把他踢出去;不建议
第五,上述所有的规定和建议的前提是,这个KTV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从你的描述判断,这个KTV一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而不是其他的形式(例如,个人独资,全民所有制,合伙等)
第六,哥们儿,理解你的愤怒,可是你想想,联合国几个常任理事国就可以做国际裁判,核武器缔约国们自己手里拿着核武器,承诺说坚决不打没有核武器的兄弟国家,然后就要求没有核武器的国家以后绝对不能研制核武器,天理何在呢?因此,淡定,再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