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制作基本规范

法律分析:法律文书的制作要求:

固定结构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各部分的具体内容为:

首部包括:制作机关、文种名称、编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审理经过等;

正文包括:案情事实,处理(请求)理由,处理(请求)意见;

尾部包括:交代有关事项,签署、日期、用印,附注说明。

法律文书主旨:是制作文书的目的和文书的中心思想,它在文书制作中起指导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