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办一个报社需要什么样的客观条件?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行政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报纸创办、设立报纸出版单位审批设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二、有确定的并与主办单位、主管机关的工作业务一致的专业分工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确定的、能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 四、有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符合专业要求、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总编辑和一定数量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专职编辑、记者组成的编辑部; 五、有与所办报纸规模相适应的创办资金、办公场所、出版与印刷条件和维持正常出版所需的正当可靠的资金来源;六、报纸创办除符合其审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有 许可程序中央单位 ( 即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群众团体及其直属单位 ) 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解放军系统创办报纸,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地方单位创办报纸,由报纸主管机关向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暂未建立的,可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 提出申请,经核准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许可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形式审查要求详见表格下载栏目中《申办材料说明》) 一、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一)主管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申请文件;(二)主办单位报主管单位文件;(三)《报纸出版申请表》;(四)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五)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六)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七)拟任报纸出版法定代表人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八)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九)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十一)《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十二)报纸出版单位章程。二、军队系统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的申请文件;(二)主办单位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提交的申请文件;(三)《报纸出版申请表》;(四)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五)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六)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七)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八)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九)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十一)《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十二)报纸出版单位章程。三、其他单位创办报纸、设立报纸出版单位(一)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的审核同意文件;(二)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的申请文件;(三)《报纸出版申请表》;(四)主办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五)主管单位有关资质证明材料;(六)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简历、身份证明文件;(七)拟任报纸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八)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九)办报资金来源及数额的相关证明文件;(十)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十一)《报纸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十二)报纸出版单位章程。申请书格式文本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出版管理条例》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综合业务司,010-831389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