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订的不定时工作制,有时月加班超过40小时,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时间,我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超过了合同中约定的加班时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相关规定,每天加班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加班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每月的加班时间超过了三十六小时,就可以以单位强迫加班为理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加班工资,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律分析
劳动者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加班后获得加班的劳动报酬的权利,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下,可以有两个选择,一是选择要求确认解除违法,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是选择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的赔偿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若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劳动者就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