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惯例与习惯做法有何联系和区别?
1、国际贸易惯例,是指根据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的某些通用的习惯做法而制定的规则;而习惯做法,仅是习惯性做法而已,未被制定成规则的习惯做法不成称之为惯例。
2、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拘束力,但按各国的法律,在国际贸易中都允许当事人有选择适用国际贸易惯例的自由,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双方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拘束力;而习惯做法则不一定。
3、国际贸易惯例较习惯做法的说法更加书面化。国际贸易惯例必须是被一定范围内的人们一贯地、经常的、反复地采用的,其内容必须是明确肯定的,必须是在一定范围内众所周知的,公认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扩展资料:
国际惯例是国际法的一个重要渊源,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普遍遵守,是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员所必须熟知的重要内容。在国际贸易中通行的主要惯例均由国际商会制定,主要有: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
3、《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
4、《国际保付代理惯例规则》(1994 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颁布)。
5、《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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