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不保护纯粹经济损失

非因绝对权之侵害,而由其他原因致使的单纯经济上的不利益。因此在该定义下,非存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将作为纯粹经济损失样态之一种在下文予以讨论。而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将被排除在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而不予讨论。

因为精神损害本身难谓是一种纯粹经济损失,对其赔偿是因施害人之故被害人精神受到创伤,而责令施害人用金钱在某种程度上对受害人予以抚慰,或是责令施害人对受害人在精神受创伤之际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遭受到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举例:A与B为完成一笔交易协商在某日签订一份合同,此前A为作成此交易付出了大量缔约费用。然而B却根本无心签定此合同,于是在约定的签约日拒绝签定合同。此过程中,因B缔约上的过失造成的A的损失即为纯粹经济损失。

扩展资料:

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一般认为有两种情况: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被害死亡人负有赡养、抚养义务的人的赡养费与抚养费。

第二:加害人故意给受害人造成的纯粹经济损失,由于其主观恶性,可以予以赔偿,例如甲欲使乙亏本,故意告知乙虚假信息,乙依该信息遭受到的损失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但是根据司法判例,纯粹经济损失获得赔偿的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法官对于具体案件,基于特定因素的考虑,也会准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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