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规定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一、平等就业权包含三层含义:

1、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文化、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而受到限制;

2、在应聘某一职位时,任何公民都需平等地参与竞争,任何人不得享有特权,也不得对任何人予以歧视;

平等不等于同等,平等是指对于符合要求、符合特殊职位条件的人,应给予他们平等的机会,而不是不论3、条件如何都同等对待。

二、怎么看待平等就业权

1、平等就业权的实现障碍,即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由应有的权利转变为实有的权利的因素。此限制包括规则限制和非规则限制,合理限制和非合理限制等。

2、规则限制,是指具有就业规则制定权的机关、组织、单位通过制定法律、规范来限制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非规则限制,就是规则限制以外的限制。合理限制,就是用人单位根据就业或职业需要和劳动者自身因素所采取的通常认为是必要而且合理的限制;同样,合理限制以外限制就是非合理限制。

3、合理限制和非合理限制的区分则有利于就业歧视的认定。也就是说,从就业或职业需要出发,倘若一种限制是必要而且合理的,这种限制就是合理限制,否则就是不合理限制。对平等就业权的不合理限制就是就业歧视,就构成对就业权侵权,从而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三、平等就业权意义

1、保护任何公民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其根本目的是反对就业歧视。

2、在用工领域,通常可以把就业歧视分为两类,即直接的就业歧视和间接的就业歧视。直接的就业歧视一般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前,表现形式较为明显,集中于招聘阶段;间接的就业歧视一般发生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表现形式较为隐蔽,其通常会侵犯劳动者的其他合法权益。

3、如企业在规章制度中约定禁止女性劳动者在其入职之后两年内结婚,若违反该规定的,以劳动者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在就业已经成为民生之重的背景下,对平等就业权加大保护力度,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让老百姓更有获得感,而对女性就业保护意义更加重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