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哪些法律维护公民财产权

1982年宪法第12条重申“社会主义的公***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第11条规定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起“补充”作用的个体经济的保护政策,规定普通“公民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及对“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1988年宪法修正案将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主体延伸至私营企业主并将财产权内容扩展到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正案关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规定,实际上将农民财产权的内容拓展到了农村土地承包权之类用益物权的范畴,突出农民的财产权主体地位。1999年宪法修正案高举邓小平理论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旗帜,进一步提升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公有制经济一道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同时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机制,从而提高了农村承包户、个体工商业者、私营企业主等非公有制主体在财产权上的宪法地位。2004年宪法修正案则从人民利益至上、法治、人权、权利救济等宪法原则和规范角度将公民财产权提高到与国家财产权、集体财产权等公有财产权相对平等的宪法地位,从而完善了我国关于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制度。可以说,2004年修正案大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公民财产权问题,并表现为以下特点: